浙江在线12月13日讯
“开学前,学生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民办培训学校扣除报名费后,应退还学生所交纳的其余费用。”日前,经过杭州市政府法律审查,市教育局发布了规范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
退学后费用相应退还
民办培训学校举办学习期限在一年以内(不含一年)的教学班,按学期收费,不得跨学期预收费用。举办一年以上的教学班,按学期或学年收费,不得跨学年预收费用。
开学前,学生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民办培训学校扣除报名费后,应退还学生所交纳的其余费用。
开学后,学生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民办培训学校原则上按实际学习时间扣除相应的学费及报名费、资料费后,退还学生所交纳的其余费用。
原定培训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的,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算,不足一月按一月计算;原定培训时间在一周(含一周)以上、不足三个月的短期培训,实际学习时间按周计算,不足一周按一周计算;一周以下的短期培训,实际学习时间达到二天或40%的,可以不退费,不足二天或40%的,视情况退费,最高退50%。
虚假广告引发纠纷全额退款
“因民办培训学校有刊登、发放虚假广告(简章)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确属校方原因,学生要求退学退费的,民办培训学校须退还学生所交纳的全部费用。”
招生简章和广告应载明必须告知的内容,办学内容应与《办学许可证》及学校章程规定相符,不得有虚假、误导等内容,不做不切实际的承诺。民办培训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须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方可发布。
同时,还将开展教育评估督导,依法加强管理。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组织对民办培训学校的评估督导。评估督导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