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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车剐蹭后赔偿问题调解不成 为490元法庭相见

   “我觉得打这个官司很有意义。”11月28日,一见面,陈振旺就对记者说,“虽然诉讼标的只有490元。”

   今年30出头的陈振旺,平阳县人,在县人武部工作,已经通过了司法考试,因为一次轻微的交通事故,开始与交警“较真”,并打起了马拉松官司,由开始的“个人愤怒”到“质疑交通事故施救收费的合法性”,“我打这个官司,没有个人利益,已经演变为一场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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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我没有违章,是被害人,车停了一晚上,就收了490元。”陈振旺认为,“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施救,这是一种行政行为,不应该收费。只有违章停车,将车拖走,才可以收费。”

   “我打民事官司,法院说是行政行为引起的;打行政官司,法院又说是民事行为。”陈振旺双手一摆,显得非常无奈,“直到现在,法院一直没有对我提出的实体问题进行审查。”

   记者看到了温州市两级法院的四份裁定书,其中两份民事裁定,两份行政裁定,对陈振旺的起诉,不是“驳回起诉”,就是“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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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没有规定扣车费用由谁负担

   去年2月27日,农历正月初十,在离县城七八公里的地方,陈振旺的老婆倪小聪开车,带一家三口回县城。

   “晚上8点多钟,与一辆7座的面包车发生剐蹭,我要求对方赔偿1000元,对方不同意,我就打电话报警。”陈振旺介绍,“平阳县交警大队二中队的林维敏带领一名协警出警,现场调解,对方还是不同意赔偿1000元,林维敏说,调解不成,要扣车,我说可以,林维敏就打电话,要施救公司来。”

   陈振旺一见林维敏叫施救公司,心里“咯噔”一下,马上反应过来,“我们的车子都能开,就不用施救公司来了,我们自己开走。对方也向林维敏提出同样的要求,但林维敏很坚定地说,事故车,不管能开不能开,都得拖。”

   过了一会儿,一辆闪着警灯的施救车到了现场,把两辆车拖走了。

   第二天中午,平阳县交警大队二中队给陈振旺打电话,让他到二中队领取放车通知单。

   陈振旺拿着放车通知单,到长安车辆施救清障有限公司取车的时候被告知:须缴纳490元后方能取车。记者在这个收费发票上看到,其中施救费450元,停车费40元。

   “对方赔偿了我1000元,也被收取了490元施救费。大家都感觉非常窝火。”陈振旺说,“我就向平阳县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要求返还490元施救费,并确认交警委托施救公司收取施救费、停车费的行为违法。”

   陈振旺认为,警车施救不能收费。交警大队作出扣留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并由施救公司将车辆强行拖至公司的停车场,实质是交警为了收集证据需要扣留车辆,因此产生的费用属于行政执法成本,收费没有法律依据。行政执法所产生的费用,应由行政机关自行承担,但交警却变相委托第三人———施救公司向当事人收费。

   平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答辩说,“我们与施救公司无任何隶属关系和经济利益关系,因而不存在委托第三人对当事人收取费用的事实。”

   平阳县长安车辆施救清障有限公司被作为第三人参与行政复议。施救公司答辩称:“公司与交警大队没有经济利益关系。但在本案中,因工作人员粗心、结算失误,将应收262元错误计算为490元,应返还228元给陈振旺。”

   陈振旺认为,发生交通事故,施救都不应该收费。“即使车子坏了,不能开了,施救也不能收费。因为公安交警施救是一种行政行为,虽然目前法律法规还没有扣车费用方面的规定,但行政行为需要的费用由财政负担,是一条基本原则。”

   “我们公司共有两辆施救车,产权是我们的。企业的车辆,不能挂警灯。但我们挂了一辆,目的是出去施救的时候开车方便,节省路上的时间。”平阳县长安车辆施救清障有限公司经理金荣昌告诉记者,“施救公司的主管部门是交警大队。”

   去年6月25日,平阳县公安局经过复议后认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均没有规定扣留机动车所产生的费用负担问题。公安局交警大队与施救公司之间,无隶属关系和经济利益关系,施救公司的收费行为与交警大队的具体行政行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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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施救费是行政行为所致

   在行政复议前,还有一个小“插曲”。“我开始是打民事官司,当时只想把钱要回来,并没有与公安‘作对’的想法。”

   去年4月2日,陈振旺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施救公司、交警大队“两被告”返还施救费、停车费490元。陈振旺的理由是:交警大队在车辆能正常行驶的情况下,委托施救公司采取不适当的拖车方式扣留车辆,又将其依法负有妥善保管车辆的义务委托施救公司保管,由此产生的费用却转嫁给原告。

   但平阳县人民法院对起诉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法院的理由是:本案涉及交警部门扣留车辆引起的纠纷,不属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畴。

   “我要求施救公司和交警大队返还施救费和停车费,属于涉及不当得利之债,并非对平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扣留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陈振旺认为,交警部门同时兼具行政主体和民事主体双重身份,其委托施救公司的行为不属于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但其通过内部运作,故意规避法律,并取得不当利益。

   去年6月15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定称:“施救费系该车被强制扣留的行政行为所致,故要求返还该费用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施救费与行政行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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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然温州两级法院认定施救费是交警的行政行为所致,不属于民事案件,那就打行政诉讼。

   去年6月28日,陈振旺将平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交警大队作出的扣留车辆行政强制措施,由原告承担施救费、停车费的行为违法,并判令返还施救费、停车费490元。在这个行政诉讼中,施救公司是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因为有民事诉讼的“施救费是行政行为所致”的结论在前,法院审理起陈振旺的行政诉讼显得“异常艰难”。三个月后,去年9月30日,平阳县法院作出一审裁定:驳回起诉。法院的理由是:“490元施救费、停车费的收取,是施救公司的行为,不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行政强制措施的内容,故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

   去年12月14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起诉。

   记者看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定称:“施救费系长安施救公司收取。陈振旺又没有证据证明,交警大队与施救公司存在隶属关系,或者涉案款项最终由平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收取。故其所诉的行政行为不存在。”

   “二审期间,我与陈振旺谈过话。”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陈振旺案件审判长章禾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主要是诉讼请求的问题,陈振旺在民事诉讼中,认为有行政行为存在,交警的扣押行为,加上施救公司的拖车行为,共同侵犯了他的权益。因为涉及交警的扣车行为,所以给驳回了。他在诉讼请求中,混淆了民事行为和行政行为。”

   至于行政诉讼为什么被驳回,章禾舟说:“交警大队没有收取这个费用,交警与施救公司也没有委托关系,虽然每次都是这个施救公司去施救,但也不好认定是委托。纠纷发生了,陈振旺也同意扣车,这与交警扣车有区别。”

   “我也与陈振旺探讨过官司怎么打,怎么救济的问题,我认为,首先是打民事官司,明确是纯民事的。”章禾舟说。

   陈振旺:我是在做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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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标的只有490元,而且在两级法院作出裁定前,交警大队多次要把钱退给我,我都没要。我是在做公益诉讼。”陈振旺说。

   因为这个官司,陈振旺搞了许多调查研究。“在温州地区,发生交通事故后扣留车辆,由交警委托施救公司拖车,并由施救公司向当事人收取施救费和停车费的做法由来已久,该收费行为是否合法,应当依法接受司法审查。多年来,施救公司依靠交警部门扣留车辆,向公众收取所谓的施救费和停车费的数额特别巨大。”

   近日,陈振旺又向浙江省高院递交申诉状,要求再审。

   施救费背后的利益纠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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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问题,各级反映比较强烈,温州市纪委曾作过调查,但一直没找到证据。”温州市公安局一位知情人告诉记者。

   “我们这个施救公司是2002年成立的,以前是私人的,社会反映不好,公安机关考虑到找个单位,正规一些。长安集团作为国有大型企业被选中了。”长安车辆施救清障有限公司经理金荣昌告诉记者,“在平阳县就我们一家施救清障公司,成立这样的公司,必须由公安盖章。”

   金荣昌介绍,交警部门是公司的主管部门,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一般先通知他们,施救公司和交警“同时出勤”。但有时是“白跑”,因为有的交通事故不需要施救。 “以前,每年要上缴一部分管理费给交警,从公司利润里面拿出一部分给县公安局。但今年没有了。”

   平阳县公安局一位中层民警的说法与金荣昌“不谋而合”。

   采访结束的时候,陈振旺告诉记者:“不管过程和结果怎样,官司我还要接着打。我要穷尽所有的法律救济手段。”原载《检察日报》

   作者:韦洪乾 王义杰

   (编辑注:本文有删节。)进入论坛讨论(温州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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