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5月
国家批准设立厦门大嶝对台小额贸易交易市场,该市场设有商品交易、仓储、简易加工和综合服务。为两岸民间交易提供方便。
1998年6月
台“经济部”公告,开放船舶运送、船务代理、船舶出租、港埠、航空货运承揽、民用航空运输与电信等在大陆设立办事处。
1998年12月
外经贸部发布了《在祖国大陆举办对台经济技术展览会暂行管理办法》,允许台商单独到大陆举办展览会。
1999年12月
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
2000年4月
1999年至2000年先后建成欧亚、中美和亚太海底光缆,建立了两岸直达路由,两岸的电信公司互相开办直接通电多项业务。
台湾当局公布实施《离岛建设条例》,该条例第18条规定,“在台湾本岛与大陆地区全面通航之前,得先试办金门、马祖、澎湖地区与大陆地区通航”。
2000年12月
外经贸部公布了《对台湾地区贸易管理办法》。
台湾“行政院”公布《试办金门马祖与大陆地区通航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