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1月
北京、上海、广州、厦门四个邮局向台湾基隆邮局直封水陆路函件总包。
1991年2月
台湾当局在制定的《国家统一纲领》中,将“开放两岸直接通邮、通航、通商”列入中程阶段。
1992年7月
台湾当局公布《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对两岸海上、空中通航问题设立严格禁止条款。
台湾“陆委会”公布的“两岸直航问题与展望说明书”,阐述了台湾当局在“三通”问题上的基本立场与原则,为两岸“三通”特别是直航设置了政治障碍。
1992年9月
第一次海峡两岸海上通航学术研讨会在厦门举行,双方就航运经营、航海保障、航政管理、海难救助、船舶检验等问题进行深入研讨,并达成多项共识。
台湾船东联合会理事长杨景璇为团长的“海运交通专家访问团”首次组团访问大陆,并赴厦门参加首届两岸海上通航学术研讨会。
1993年2月
上海举办第一届东亚运动会开始,上海开办至台北特快专递业务。
台湾邮局开办收寄大陆水陆平常函件。
1993年4月29日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台湾海基会签署《两岸挂号函件查询、补偿事宜协议》。
1993年5月
中国民航协会在上海举办了第一届“海峡两岸航空运输研讨会”,双方业者和专家就两岸空中通航业务、技术和商务等问题进行了全面研讨。
1993年6月
根据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台湾海峡两岸交流基金会所达成协议,两岸开始互办挂号函件业务。
1993年9月
外经贸部、海关总署颁布《关于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的管理办法》。
1994年3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台湾“陆委会”再次公布“两岸直航说贴”,列举“法律、安全、秩序”等问题。
1994年11月
第一次两岸通邮研讨会在北京成功举办,双方业者就两岸通邮业务进行广泛研讨,就台湾邮件总包直封厦门达成共识并实施,还就台湾快件寄往大陆,大陆小包寄台等项业务达成共识。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台湾海基会在南京就两岸互办特快专递业务进行商谈,未能达成共识。12月台湾中止北京、上海至台北的特快专递业务。
1995年1月
祖国大陆航运界人士发起成立“海峡两岸航运交流协会”。
1995年1月30日
江泽民主席发表《为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完成而继续奋斗》的重要讲话并指出,“早日实现两岸直接‘三通’,不仅是广大台胞、特别是台湾工商业者的强烈呼声,而且成为台湾未来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 “两岸直接通邮、通航、通商,是两岸经济发展和各方面交往的客观需要,也是两岸同胞利益之所在,完全应当采取实际步骤加速实现直接‘三通’”。
1995年5月
台湾经济部门提出了“亚太营运中心计划”,其中要建立制造中心、航空中心、海运中心、电信中心和传媒中心。5月4日,台湾“行政院”通过《境外航运中心设置作业办法》。
1995年8月
两岸的航空公司开展对往返两岸的旅客行李直挂的业务。
1995年12月
澳门航空公司与台北航空运输商业同业公会代表签署《台澳航班运输安排协议》,澳门航空公司的飞机首航台北,实现经澳门机场换航班号,一机到底飞行两岸。
1996年3月
中国航空结算中心与台湾中华航空公司以互相换文方式签订了航空联运结算协议,两岸民航运输票证实现“一票到底”。
1996年4月
祖国大陆的“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与台湾“中华搜救协会”建立了热线联系,对在台湾海峡的遇险船舶实施救助进行合作。
台湾航运界人士成立了民间航运组织,即“台湾海峡两岸航运协会”。
1996年6月
香港国泰、港龙航空公司代表与台北航空运输商业同业公会代表签署《台港交换航权协议》。
1996年7月
中国电信与台湾中华电信公司就建立两岸直接通电业务技术问题进行商谈并达成共识。此后,双方建立了直达卫星通信和海底光缆的通信业务,逐步扩大两岸通电业务范围。
1996年8月
香港港龙航空公司的飞机首航台湾的高雄,经香港机场换航班号,一机到底飞行两岸。
1996年8月
交通部与外经贸部先后公布《台湾海峡两岸间航运管理办法》与《台湾海峡两岸间货物运输代理管理办法》。
1996年9月
台湾当局采取“戒急用忍”政策,限制两岸经贸关系发展。
1997年1月
大陆的海峡两岸航运交流协会与台湾海峡两岸航运协会代表在香港就两岸“试点直航”问题进行协商,并签署“会谈纪要”,决定开通福州、厦门至高雄的“试点直航”航线,中转大陆的外贸货物。4月17日,厦门的“盛达轮”首航高雄港。4月24日,台湾立荣海运公司的“立顺轮”从高雄直航厦门港。
台湾当局于1997年7月1日开放大陆权宜轮经第三地,可原船载集装箱往返两岸;同年10月21日,台“交通部”正式开放干线船舶经高雄港延伸至第三地。
1997年4月
在厦门举办了首届对台出口商品交易会。
1997年8月
台湾复兴航空公司从法国购买的一架ATR-72型客机,从法国经乌鲁木齐、西安、北京,从上海出境,再飞日本的石垣岛到台湾,创下台湾航空公司的飞机飞越祖国大陆的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