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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身边的十大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日前,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梳理并对外公布了我市的十大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由于近几年我市的这类案例迅速增多,昨天,记者请相关法官对十大案例进行了分析、点评,希望通过这些案例,对侵权方或是被侵权方都起到一定警示作用。

   案例一:“毛源昌”风波

   杭州毛源昌眼镜厂诉嘉兴毛源昌眼镜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本报曾作报道),经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二审审理,认定嘉兴毛源昌眼镜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门店牌匾上突出使用与杭州毛源昌眼镜厂注册商标相同的“毛源昌”字样,构成商标侵权。

   点评:由于我国的商标注册和企业名称登记由不同的部门管理并采取了不同的管理机制,使得注册商标专用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时有发生。案件经法院审理,嘉兴毛源昌眼镜有限公司支付使用费用后,使用“毛源昌”已为权利人确认的合法行为。

   案例二:“江南布衣”域名

   杭州江南布衣服饰有限公司诉唐某某计算机网络域名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本报曾作报道),唐某某将杭州江南布衣服饰有限公司的“JNBY”注册商标注册了域名“jnby.cn”,且将一直未实际使用的域名在“易名中国”网站上进行出售,并在域名描述栏对其域名描述的含义是“江南布衣”,侵犯了商标专用权。

   点评:这是嘉兴审理的第一起计算机领域的域名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案件,这起案件意味着商标专用权保护的领域已比传统更广泛。

   案例三:《大事件》网络传播

   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诉上海点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上海点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取得了电影作品《大事件》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电视播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音像制品发行权,国家版权局于2007年10月26日予以登记发证。上海点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在其开办的嘉兴信息网播放《大事件》而未取得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许可,侵犯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中影公司著作财产权。

   点评:这是我市审理的第一起利用计算机网络传播影视作品的侵权纠纷案件,此类侵权屡见不鲜,法院通过判决加大打击力度,充分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礼品粽的特有包装

   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嘉兴经济开发区昌记粽子有限责任公司仿冒其精品礼品粽中华老字号包装盒特有的包装、装潢案件,法院经审理确认,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五芳斋”粽子系知名商品,嘉兴经济开发区昌记粽子有限责任公司使用与“五芳斋”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相类似的包装,足以产生混淆,误导消费者,构成不正当竞争。

   点评:案件的处理,有力地保护了本市知名商品法律所赋予的权利,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五:针刺绣品著作权

   海盐联翔刺绣工艺品有限公司诉平湖市德丰工艺绣品厂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海盐联翔刺绣工艺品有限公司取得“报春图”、“喜上眉梢”等绣品的著作权,平湖市德丰工艺绣品厂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报春图”、“喜上眉梢”等绣品,构成侵权。

   点评:海盐联翔刺绣工艺品有限公司创作了以国画“报春图”、“喜上眉梢”为图形的针刺绣品,并经版权登记,取得著作权,其权利受法律保护。

   案例六:驰名商标别乱傍

   原告桐乡京马电机公司诉被告崇福协成五金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案中,被告将原告注册在家用电机上的“京马”商标用于螺丝、螺栓等五金件产品,法院审理认定“京马”商标为驰名商标,且双方的产品虽然属于不同类,但存在一定的关联,故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点评: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我省法院一直采取较为谨慎的态度,防止当事人利用驰名商标认定而追逐不当利益,本案是我市法院第一起认定驰名商标并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案件,充分体现了司法程序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案例七: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原告浙江威克赛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尼澳服饰有限公司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鹿王羊绒(集团)公司许可原告使用“鹿王·澳普蒂姆”商标,原告将该商标再授权给被告使用,双方在签订商标使用合同后,被告以原告所取得的“鹿王·澳普蒂姆”商标许可期限已过为由,拒绝支付许可使用费,原告遂要求解除合同。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故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商标许可合同,由被告支付原告商标使用费,并赔偿其损失。

   点评:在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应恪守合同约定,否则违约方将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违约行为严重的,守约方还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案例八:土耳其公司告嘉兴企业

   VESTEL ELEKTRONIK SANAYI VE TICARET A.S(伟视达电子工贸有限公司)诉嘉兴市中意电器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案。VESTEL ELEKTRONIK SANAYI VE TICARET A.S是一家土耳其公司,2005年,经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了在第11类商品(包括冷冻设备和装置)上的VESTEL注册商标。嘉兴市中意电器有限公司未经商标注册权人的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VESTEL注册商标,并擅自委托他人制造该注册商标标志,其行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点评:这是一起境外当事人在中国注册商标,对其商标专用权诉求我国法院司法保护的案件,充分体现了法院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为我市知识产权的保护营造了良好的国际声誉。

   案例九:店铺招牌用“立邦”

   原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邵某某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邵某某在海宁市开设某油漆商店,未经商标注册人立邦公司许可,将店铺招牌改为“立邦木器漆”,并突出使用“立邦”图文系列商标。

   点评: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商标侵权案件,即使被告加入了原告的销售网络,未经原告许可,仍不得在其店面招牌上使用“立邦”文字及图案商标,使公众误以为系立邦专卖店,因此,商标的使用必须有合法的授权,否则即构成侵权。

   案例十:客户名单泄露

   原告嘉善声光电子有限公司诉赵某某、嘉善良晨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经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二审审理,确认嘉善声光电子有限公司与墨西哥某公司间的客户关系属于商业秘密,嘉善良晨电器有限公司和赵某某的行为为共同侵权,故判令赵某某和嘉善良晨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商业秘密,并赔偿嘉善声光电子有限公司损失106600元。

   点评:这是一起因客户名单泄露引起的纠纷,客户名单如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实用性,能带来一定经济利益,且权利人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可以构成商业秘密,接触到该商业秘密的职员在离职后,到其他单位工作,如该单位使用了同样的客户信息,又不能提供合法来源的,即适用“相似+接触”原则,判定共同侵权行为成立,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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