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19日讯
今天,在义乌经商的高先生终于要结束一段“里外不是人”的租客生涯。
高先生向当地人郑某租了义乌市香山小区一套200平方米的复式大宅。不料,三个月前,一个女人拿着房产证出现在高先生面前。
“我是郑某以前的老婆,后来离婚了,这房子我也有份,到了12月,我和我儿子要住,要麻烦你搬家了。”女人说。
10月9日,郑某来收房租,听说此事后,态度也很明确,高先生不用搬家,有什么事他都担着。
于是,忐忑不安的高先生交了1.8万元房租,继续住着。
11月底,郑某前妻又来了,再次请高先生12月9日前搬家,她补偿5个月的房租。
就在高先生搬家那天,郑某带着一大帮亲戚来了,最后高先生家没搬成。
“干脆等到12月9日房东前妻和儿子搬来,让他们自己商量。”高先生想。结果,12月9日,郑某的前妻和儿子没有搬来,也联系不上。
高先生还发现,他想走没那么容易。
郑某说,既然高先生跟他签了租房合同,就该履行合约。“我没让他搬家,是他自己要搬,是他违反合约,现在除非我能找到下一任租客,把房子租出去,否则我不退还剩下的房租。”
经劝说,郑某终于妥协,同意12月19日退还1.2万元租金中的1.05万元。
不过,浙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严亮奇表示,高先生其实不必如此“委曲求全”。
高先生租的房子是郑某和前妻的共同财产,虽然两人离婚,但前妻的行为在法律上可视同郑某的行为,因此郑某的前妻要求高先生提前搬家,已属违约在先,高先生不必承担任何费用,而且在要求郑某退租的同时,还可以要求郑某承担搬家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如果郑某不同意退租,高先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