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在线讯 吴兴区某卫生院以外聘人员俞某上班经常迟到早退,不符合单位制定的养老保险制度为由,近5年时间没有为俞某缴纳养老保险费。近日,吴兴区法院判决,该卫生院应为俞某补缴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2.8万余元。2003年4月俞某到某卫生院工作,试用期3个月时间,每个月基本工资519元。2007年12月,俞某接到单位电话通知被解除劳动关系。今年1月,俞某离开卫生院。俞某在该卫生院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月,俞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该卫生院为他补缴近5年时间的养老保险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该卫生院要为俞某补缴2003年4月至2008年1月的养老保险费。该卫生院在2006年1月1日开始对外聘人员实行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凡符合条件者可享受政策。该卫生院认为俞某上班经常迟到早退,不符合享受条件。因不服仲裁裁决,向吴兴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成立劳动合同关系,根据《劳动法》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卫生院私自制定的养老保险管理制度违反《劳动法》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某卫生院要求不承担为俞某补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