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有关问题的意见》,对企业裁减人员的条件、程序等作了详细规定,尤其是一次性裁员20人以上,必须提前30天向劳动、工会等有关部门说明。该《意见》已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企业裁员有条件
6类人员不能裁
该《意见》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条件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当企业符合裁减条件时,以下6类人员不得裁减: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裁员10%要报告
合同解除要付补偿金
企业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必须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50人以上的,应提前30天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报告。
向有关部门提出企业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
企业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出具相关证明。
另外,企业裁减人员后,应按有关规定将被裁减人员的档案移交当地就业服务机构。企业从裁减人员之日起,在6个月内重新招人时,应通知被裁减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