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勾勒农民创业及保障新蓝本 省委《意见》解读之四

  激励农民创业创新、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新时期我省广大农民关注的热点。在这两方面,省委《意见》透露出什么新的信息?对农民有哪些实实在在的利好?为此,记者专访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陈小恩和省农办副主任余振波。

  《意见》指出,要积极“拓展农民就业创业领域”及“转变农民就业创业培训方式”。余振波认为,这是我省在统筹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市化和新农村建设进程中,全面落实“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的重要战略之举。我省积极鼓励农民“二次创业”和“走出去”创业,因地制宜发展家庭工业、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来料加工业和农村生产性服务业,着力形成全民创业和先创业带后创业、创业促就业的格局。

  根据《意见》,促进农民创业就业,根本在于培养造就新型农民,提高农民的文化科技素质,增强农民的就业创业能力。我省自2003年起实施的“千万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已成为提升农民素质、增强就业能力的基础性工程。在继续深入实施“千万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和“百万农村实用人才培养计划”的基础上,我省将加快实施农村成人“双证制”教育,大力开展先进实用技能和公民素质培训教育。建立经常性、开放式的培训机制,加强培训实训基地建设,探索网络远程培训等多样化培训方式,全面提升农民整体素质,让广大农村劳动力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就业市场中实现错位竞争、充分就业。

  《意见》指出,要“营造农民就业创业良好环境”。对此,陈小恩解释说,我省已率先在全国全面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工作,并初步形成了遍及城乡的人力资源市场和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全省第一产业从业人员比例已下降到20%。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创业,已经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和推动农村发展的重要动力。农民工工作取得显著进展,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农民工生产生活环境明显改善。

  根据《意见》,我省将在哪些方面为农民营造良好的就业创业环境?陈小恩说,我省将深入推进城乡劳动力统筹就业,健全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和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按照“中心城区有市场、主要乡镇有网点、街道社区有窗口”的目标,制定实施全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场所建设规划,3年内全面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

  坚持扩大就业和促进创业并举。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加强创业培训,发挥创业贷款、财政贴息担保等政策制度对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作用。大力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积极解决返乡创业面临的场地难、融资难等问题。

  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力争到2010年底前,全省开展职工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覆盖面达到70%以上,确保农民工工资的稳定增长;全面构建以“两金一卡”为主体的工资支付保障机制,不断提高欠薪应急周转金的应急保障能力;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坚决打击企业欠薪逃匿,逐步实现农民工劳动报酬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加大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扩面力度;探索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与现行制度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实现农民工养老保险省内无障碍转移;改善对农民工的各项公共服务;努力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切实做好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推进农民工公寓建设,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对广大农民普遍关心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陈小恩表示,《意见》明确提出,将“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要求,加快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具体来说,我省将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办法,加快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今年省政府出台的《关于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制度的意见》,明确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框架。目前,全省有26个市、县(市、区)开展了新型农保制度试点工作,参保人数达40万人。

  对备受瞩目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陈小恩说,根据《意见》,我省将切实做到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先保后征,妥善解决历史遗留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目前,一个覆盖全省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已率先在全国建立,到今年10月底,全省有331.85万名被征地农民纳入了社会保障范围。

  他说,今后我省将不断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首先,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对2003年起被征地的农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应做到“应保尽保”;对新增的被征地农民,必须做到“先保后征”;对2003年以前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各地要通过建立生活补助等办法,妥善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

  其次,做好《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制定工作,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第三,探索实行征地用地与吸纳就业相结合的制度,加快建立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的长效机制。争取使被征地农民通过失业登记,进入公共就业服务通道,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和就业服务。按照“征地与就业同步考虑”的要求,保证被征地农民就业后的有关补助经费的同步到位。加快失业保险政策衔接,对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并转为城镇户籍的,按城镇职工相同规定和标准参加失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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