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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与受贿,惩治谁是关键?

  在近年来的反腐败斗争中,我们看到的多是高官落马、大案曝光,受到法律严惩的通常是受贿者,而那些贪官背后的行贿者却少有受到严惩的。以福建周宁县原县委书记林龙飞腐败案为例,这位名动全国的“三光书记”被判了死刑,但向他行贿的71人中,仅有13人被判刑,多数行贿者只是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而已。

  众所周知,行贿与受贿是“对合性犯罪”,但我国法律却重打击受贿而轻打击行贿:受贿犯罪“起步价”是5000元,行贿则是1万元,而单位行贿20万元以上才以犯罪论处;受贿可被判处死刑,行贿罪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单位行贿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至多“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实践中,司法机关为严厉打击受贿罪,积极鼓励行贿者主动交代行贿事实,更是常常以不追究行贿者的刑事责任为代价。

  导致立法者与执法者对行贿者“宽宏大量”的深层次原因存在于社会文化意识之中。人们对于行贿与受贿采取了区别对待的态度:人们对受贿者万分憎恶,恨不能杀之而后快;而对行贿者的痛恨程度就十分有限了。人们容易认为,与那些高高在上、贪得无厌的贪官相比,行贿者往往处在被动甚至被迫的情境中,被涂抹上了“弱者”的色彩。在一个权力缺乏制度性约束的社会里,人们将行贿看成搞活经济的“润滑剂”、维护正当权益的“必要成本”。因此,人们对行贿者的心理认同逐渐形成,立法与执法行为对行贿的惩治放松了,行贿成为一种低成本高收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然而,善良的人们不知道,行贿者和受贿者是天然的犯罪共同体,行贿引发受贿,受贿又导致渎职犯罪,构成了一条衍生权力腐败的“犯罪链”。行贿行为往往就是贪污行为,公款行贿已经成为行贿犯罪的新发展趋势。检察机关的统计数据显示,近年审理的贿赂案中,公款行贿高达60%多。行贿者往往就是受贿者,那些靠行贿获得权力的行贿者必然通过大肆受贿聚敛财富,以收回当年行贿付出的成本。简言之,只要斩不断行贿链条,权力腐败泛滥的势头就不可能遏止。 因此,我们应该与“宽容行贿”的社会文化告别,像痛恨贪污受贿一样痛恨行贿行为。在惩治受贿者的同时,公权机关还必须重拳打击行贿行为。立法部门要编织法律网络,将不同主体的行贿行为(个人行贿与单位行贿)、不同内容的行贿行为(除财物外,用人、提职、晋级、免费旅游、出国观光、海外定居、留学担保都可以成为行贿内容)一网打尽。执法执纪机关要尽量减少执行弹性,像严惩腐败高官一样严惩形形色色的行贿者。

  或许有人提出,重打击行贿者,不利于对受贿案件的查处。而让行贿者配合来惩治受贿者,又要付出放纵行贿者犯罪的代价。长此以往,最终将导致法律的威信力下降,不利于反腐斗争的深入开展。

  因此,行贿罪和受贿罪在立案数额、量刑标准上应统一尺度,同等处理,不能一手软,一手硬,才能避免法律的天平的倾斜。当然,对行贿犯罪的打击难免会影响行贿者对受贿事实的举证,但完全可以通过立法来解决这个问题。如规定:行贿受贿双方无论谁先交代罪行,则对对方从重处罚。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家均有这方面的规定,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分化瓦解贿赂犯罪,这种置行贿受贿双方于“囚徒博弈”境地的做法也具有更大的威力。

  我相信,如果人们能够看到越来越多的人因行贿被判刑,人们以行贿为耻,行贿者将日渐减少,受贿的机会也将愈来愈少,毕竟索贿者远远低于一般的受贿者。从源头上斩断行贿与受贿这根链条,社会将会更趋公平,权力腐败终将得到有效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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