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市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安排,普查正式登记工作将于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开展。
本次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市区域范围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除银行及相关金融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铁路运输业以及军队、武警系统的普查工作由相关部门与地方经济普查办公室共同负责,或相关部门负责外,其他普查对象均需向所在县(市、区)经济普查机构申报经济普查数据。普查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8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8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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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
对拒不配合普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及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普查数据的违法违纪行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将加大查处力度,情节严重的,将在广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等媒体上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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