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昨天起,市政府所属部门和“两院”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需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市民如对这些规范性文件有疑义,可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市人大常委会经审查,对这些规范文件有不适当情形后,有权予以撤销。昨天召开的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这个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应当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是,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决定、命令;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向社会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意见、通知等文件;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制定的指导审判工作、检察工作的规定、办法;市政府、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制定的实施有关法律、法规的意见、办法等;县、区人代会及常委会就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其他应当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标准包括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和其他不适当的情形。而对这些规范性文件存在不适当问题的,审查机构先督促制定机关自行修改或废止。如制定机关不修改或废止,再采取其他法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