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市运管处昨天透露,从2009年1月1日开始,自备车发生故障经维修后,维修厂必须向车主开具《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否则车主可拒绝交费或接车,并可向“96520”举报,运管部门将对厂家进行相应处罚。
据悉,《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于2005年8月1日开始施行,之前合格证的使用只限于营运车辆。由于自备车维修纠纷日益增多,我市运管部门决定从2009年开始,启用《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将该措施扩大到自备车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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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该规定,凡对机动车进行小修、一级维护(以清洁、润滑、紧固等为主的保养措施)、二级维护(方向盘转向节、转向摇臂、刹车片、底盘架子等30余项检测或保养项目)、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均应实行竣工检验制度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检验合格的,维修厂家必须开具《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并附质量保证期。
质量保证期根据不同情况如下: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数或者1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数或者30日;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数或者100日。
在质量保证期内,车辆维修或保养部位出现故障的,可凭合格证向厂家要求免费维修,如两次维修仍无法排除故障的,可要求向其他厂家进行维修,费用由原厂家支付。
该合格证相当于一份竣工合同,如维修后再发生故障导致纠纷,可以此合同为依据进行解决。维修厂家可到市运管处2楼领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市运管处相关人士介绍,目前全市机动车保有量达到99万多辆,维修点500多家。近年来车主与维修厂的纠纷逐渐增多。双方发生纠纷后,因缺乏合同,责任往往难以确认,问题也因此迟迟难以解决。
记者 胡建国 李文棣进入论坛讨论(温州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