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新闻网讯 昨天上午,市人民法院依法对位于城区康复路东侧的一拆迁滞留户进行了强制拆除。
康复路东侧南郊地块改造前期项目是经市发展和改革局立项批准的项目,2007年7月,市建设局依法核发了该地块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准许对康复路以东、世南西路以南拆迁红线范围内的193户房屋实施拆迁。被拆迁人朱某的房屋位于康复路63号,建筑面积170余平方米,在拆迁范围之内。在拆迁过程中,拆迁人、拆迁单位和相关部门多次上门与朱某沟通,要求其按时评估、签约、搬迁,并就补偿安置事宜进行协商。但朱某拒不评估、签约。2008年6月,由于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能与被拆迁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向市建设局申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2008年7月11日,市建设局依法受理裁决申请,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朱某拒绝参加调解会,致使调解不成。2008年8月8日,市建设局依法作出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要求朱某在规定期限内对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形式作出选择,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房屋搬迁腾空。
裁决书送达后,朱某不服此行政裁决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08年10月17日,市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维持市建设局作出的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朱某不服市人民法院的判决,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月5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到上月17日,由于朱某仍拒不履行法院的裁定,市建设局向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对朱某房屋搬迁腾空,并对该房屋实施拆除。(胡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