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省委省政府对在村(社区)工作高校毕业生的招聘、培养、管理和使用方面有什么样的政策?
答:省委省政府和有关部门一直非常重视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注重按照中央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出台有关政策措施。
2006年,根据中央《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的要求,我省制定出台了《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委办[2006]72号),对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的选拔方式、日常管理、待遇保障、成长发展等各方面提出了具体意见。
2008年8月,按照3月20日中央座谈会和中组部《意见(试行)》(组通字[2008]18号)的精神,结合浙江实际,制定了《浙江省贯彻落实〈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的实施细则》(浙组[2008]43号),进一步明确了任职岗位、薪酬待遇和社会保障、教育培训和考核管理等具体政策。
同时,在多部门联合调研和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浙江省选聘到村和社区工作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试行)》(浙组[2008]58号),充分吸收各地实践探索的好做法好经验,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了2006年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对选聘任职、培养使用、考核管理、待遇保障、成长发展、组织领导等各个方面作出了全面规定,是加强“大学生村官”培养、管理和使用等工作全方位的指导性文件。比如,在选聘方面,吸收了基层和团省委的意见建议,对参加“三支一扶”、“志愿服务我国西部计划和我省欠发达地区计划”活动期满的本省生源毕业生,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并简化有关选聘录用程序;在岗位管理方面,要求乡镇(街道)根据高校毕业生的工作岗位,明确相应工作职责,以确保高校毕业生有职可履、有责可究;在培训方面,明确基层要求建立联系帮带高校毕业生制度和确定一批高校毕业生培训或实训基地,以提高培训成效;在锻炼使用方面,要求有关机关部门和乡镇(街道)不得以各种名义长期借用高校毕业生;在考核管理方面,要求基层建立高校毕业生定期活动交流、评选表彰以及正常退出机制,并要求建立有关信息管理系统,确保考核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