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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村(社区)工作高校毕业生的待遇如何规定?

  问:我省对在村和社区工作高校毕业生的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答:《浙江省选聘到村和社区工作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聘用期间,在村工作大专学历的高校毕业生年总收入一般应不低于当地上一年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含规模以上私营单位)水平,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年总收入应高于这一标准。在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其年总收入原则上按社区同类工作人员标准确定。此前已经选聘到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其总收入高于这一标准的,维持不变。试用期间的薪酬,由各地另行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聘用期间,乡镇(街道)应按当地企业同类人员标准统一为其办理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类社会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并办理住房公积金。”

  为保证高校毕业生的薪酬待遇落到实处,还规定高校毕业生的薪酬待遇、保险费用单位缴纳部分、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部分,主要由县(市、区)、乡镇(街道)负担,其中设区市由市、区和乡镇(街道)分别承担,有条件的市也应对县(市、区)进行补助;有条件的村(社区)也可适当负担一些。各级财政要设立专门资金,用于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省级财政对欠发达地区高校毕业生的薪酬待遇、保险费用单位缴纳部分按规定给予补助。

  就目前情况看,我省设定的“当地上一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含规模以上私营单位)水平”这个标准,不仅高于中央规定的工资收入标准(大体上人均每年15000元),而且也普遍高于其他省份的工资收入,符合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薪酬待遇的基本情况,符合当前社区工作的实际情况(据了解,我省多数社区工作人员都是全职工作,与统一招聘到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在工作性质上是一样的)。

  2008年底,省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落实在村和社区工作高校毕业生的薪酬待遇情况进行了专项督查,了解了有关情况,分析了存在的问题,要求各地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自查,做好整改,确保高校毕业生薪酬待遇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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