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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完善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配套政策

  【建议内容】《关于要求推进全省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工程的建议》

  邱建生等12位代表在建议中指出,我省耕地资源相对匮乏,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土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全省各地在搞好现有土地资源集约利用的同时,积极开展了小范围的低丘缓坡开发利用探索,但工作进度和成果不容乐观。建议我省完善配套政策,推进工作进程;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在全省上下形成“政府投入、多方参与”的资金投入机制,全面落实开发利用工作;规范技术要求,确保成果质量。

  【办理过程】省政府确定该建议由省领导领办,省国土资源厅主办,省发改委、省林业厅、省财政厅会办。承办单位组成调研组,赴金华、衢州、丽水等地作专题调查,并结合调研情况研究政策措施。

  【办理结果】目前,我省关于加快低丘缓坡开发利用的配套措施、技术规范标准等都已出台实施,进一步推进了挖掘土地利用的空间和潜力。

  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开发利用原则,要求各地在修编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并体现本地区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的实际需要。进一步明确并细化鼓励政策,根据各地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情况给予专项安排;在安排年度非耕地计划指标和林地征占用指标时,对低丘缓坡重点地区给予适当倾斜。省级委托造地新增奖励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提高到10%。按低限收取森林植被补造费用,多途径实现林地占补平衡。加大资金投入,省级造地改田资金中的“土地开发项目”、“省级委托造地项目”专项资金,对低丘缓坡重点区块予以政策补助倾斜,促进这类区块加快开发利用。通知还进一步规范林地确认和转用程序。

  2008年6月,省政府下发《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把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在原来的基础上提高了一倍,确保低丘缓坡综合开发的资金和质量。

  为保证低丘缓坡开发利用质量,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相关单位制定了全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技术标准、竣工测量技术规定等技术要求规范,并已实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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