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一帆 绘
浙江在线01月14日讯
55岁的安徽人朱某因为拔田里的大蒜被抓了起来,又因为咬了一口抓他的人,他从偷大蒜变成了抢大蒜,罪名还不轻。昨天,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对朱某以抢劫罪提起公诉。
“偷”是怎么变成“抢”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008年4月,务农半辈子的朱某来到杭州,在工地上做临工。
9月份一天晚上,他经过下沙街道中沙社区南面一户人家的大蒜地,看到地里的大蒜长势喜人,准备拔些大蒜卖。
从晚上8点开始,一直到第二天凌晨2点左右,朱某一头钻进绿油油的大蒜地里不停地拔蒜,一口气拔了三条大蒜地(每条45米),像割稻一样把拔出来的大蒜都堆在地边。
凌晨2点半左右,朱某回到位于幸福桥北口的出租房,找了一辆三轮车,想把刚才拔的大蒜运回去。
因为拔的大蒜多,朱某运了两车都没有运完,正准备运第三车时,蒜地的主人家何大户(化名)刚好到了地里,一看不对赶紧大喊“抓小偷”。
朱某骑三轮车逃,这时正在边上收大蒜的鲁大户(化名)听到叫声,帮着去追朱某。
朱某丢下三轮车就往田地方向逃,眼看鲁大户就要追上,朱某一转身,狠狠地在鲁大户手上咬了一口。
何大户不甘心,赶紧把这个情况打电话告诉丈夫唐某,唐某估计小偷肯定会把偷的大蒜卖掉,于是就骑自行车在下沙范围内寻找。
等到天亮,唐某在七格小区和幸福路路口看到一辆小四轮汽车边有一堆大蒜,就去问驾驶员大蒜是哪里来的,没过多久就看到一个五十多岁的老头来到车边,驾驶员说大蒜是这个老头准备卖给他的。那老头正是朱某。
唐某马上报了警,警察到现场后,将朱某抓获,经称量,朱某在六个小时内拔了大蒜共计1282斤,价值1538元。
而被朱某咬伤的鲁大户,左小指损伤程度经鉴定已达轻微伤标准。据办案检察官介绍,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因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应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