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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0日至2月9日丽水市区可限制性燃放烟花爆竹

  从今年1月10日起至2月9日,市区的居民可在指定的区域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日前,市公安局正式发布通告,我市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由平时禁止燃放转为限制性燃放。

  此次市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为:东至东环路北段(至社后大桥)、好溪,南至南环路(塔下大桥至溪口大桥),西至溪口大桥沿三岩寺风景区山脚到北环路,北至北环路。

  在上述限制区域内,2009年1月10日至2月9日每日的七时至二十四时(其中除夕至正月初四每日的零时至二十四时)允许燃放烟花爆竹。重大庆典活动,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而在任何时间,都禁止在油气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以及输、变电设施周围地区燃放烟花爆竹。

  公安部门提醒市民,要按照规定文明燃放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将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劝阻和向公安机关举报,凡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将对举报并愿意作证者奖励人民币300元,对劝阻、举报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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