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计划生育政策有微调 再婚家庭生孩条件放宽

2009年01月15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浙江在线01月15日讯  杰(化名)和妻子是再婚的,再婚前双方各有一个孩子,但离婚时,孩子跟了前妻,杰和现在的妻子再婚后,妻子带了一个孩子,但杰还想和现在的妻子再生一个孩子。日前,他给晚报打来电话,询问像他这样的情况还能不能申请。

  日前记者从我市计生部门了解到,2008年12月,浙江省调整了计划生育政策,将“再婚前双方曾生育子女合计为两个,现家庭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妻”增列为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生育审批范围,即这样的再婚家庭可以经计生部门审批后,再生育一个子女。根据新规,杰可以申请再生一个孩子。“这一规定应该是非常人性化的,尊重了再婚家庭想要拥有共同的孩子的愿望。”市计生委有关人士表示。

  而之前的规定是,再婚前一方已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身边无子女的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各一个子女,现家庭无子女的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丧偶,现家庭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以上条件之一,才可申请再生一个孩子。

  有关人士认为,新规对出生人口增长影响应该非常有限。据越城区计卫局透露,新规去年12月1日公布后,越城区仅有4对符合条件的夫妻提出申请。2008年,越城区有103个再婚家庭申请再生一个孩子,而2008年越城区有1318人再婚。

  另据悉,去年12月11日,浙江省还调整了“农转城”人员生育政策,与绍兴的被征地农民关系较大。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例〉有关“农转城”人员生育政策适用范围的解释》,农村居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后,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仍适用农村居民生育政策:一是户口登记在农村村民委员会并且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是成建制(包括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变更为城镇居民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尚未享受到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待遇的。享受到城镇居民社保待遇的确认条件,相关部门还在制定中。

  越城区计卫局有关人士解释,对绍兴来说,该政策主要涉及到被征地农民,原政策是允许他们在转为城镇户口之日起5年内,可以按农村居民生育政策审批,新的解释相当于取消了关于年限的限制。

来源: 绍兴网 作者: 记者 钟宏娇 编辑: 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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