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村两委成员开了一个会,就把17万多元的集体财产给私分了。永嘉县人民法院日前对上塘镇中村党支部书记蒋某、村委会主任叶某等8名村两委成员贪污窝案予以判决。
事情要追溯到2005年。当时永嘉县人民政府计划在该县上塘镇投资进行鹅浦河道治理,具体由上塘镇人民政府负责,上塘镇政府向中村提出,想征用该村鹅浦河公园地块,而在征地之前,中村原来准备在其中被征用的2亩多土地上建造中村办公楼,已经过审批,并打了桩。有关部门要求中村办公楼迁址另建,中村两委提出要补偿中村建造办公楼前期支出费用。2005年12月30日,永嘉县政府召开协调会议,决定对中村合理费用凭发票给予补偿。时任上塘镇中村党支部书记蒋某与村委会主任叶某等8名村两委成员,通过票据从永嘉县城防洪指挥部报销金额共计44.85万余元,其中虚报了988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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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永嘉县实验小学校因校舍迁建,需要征用中村土地。借安置村民的职务之便,村干部从中扣留了7.5万元。这8名村两委成员决定私分上述两项合计17万多元的款项,8人每人分得2万元,余下的13899元暂存两委成员朱某处。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蒋某、叶某等8人利用职务便利,共同侵吞村集体资金173899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遂对他们分别作出有期徒刑1年6个月~2年6个月、缓刑2~3年的判决。咏法进入论坛讨论(温州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