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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两大社保参保政策有新变化

   本报讯 昨天,记者从市有关部门获悉,根据我市去年年底出台的《关于实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若干补充意见》和市劳动保障部门《关于落实我市户籍制度改革中涉及就业和社会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精神,从现在起,我市个体劳动者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再区分城镇或农村户籍;在企业工作的有地居民参加失业保险,可以自愿选择按城镇参保人员的标准缴费,在其失业后可以享受到与城镇参保人员同等水平的失业保险待遇。

   我市从去年开始实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而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的内容之一就是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建立城乡统一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于是,在打破传统二元分割户籍体系的大背景下,我市原先以城镇和农村户籍为划分对象的部分政策实施内容,也相应作出了调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便是其中的两块内容。

   在我市出台《关于实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若干补充意见》之前,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城镇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农村户籍的人员不能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充意见》出台后,我市将个体劳动者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调整为本市户籍的所有符合年龄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再区分城镇或农村。

   通俗地说,从现在起,只要是本市户籍的居民,凭户口簿、身份证就可到市社会保障事务局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无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只要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5年,符合退休条件就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

   在取消农业、非农户口性质划分之前,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和城镇职工,在失业保险的缴费标准和享受待遇上有很大不同。

   如果是城镇职工,单位须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如果是农民合同制工人,单位的缴纳比例不变,但农民个人无须缴纳。同为参保,城镇职工的缴纳额度多于农民,两者的享受待遇也就有所区别。城镇参保人员失业后,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则按城镇参保失业待遇的40%,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

   不过,根据《补充意见》,我市有地居民进入企业或其他用人单位就业参加失业保险,如果个人愿意缴纳失业保险费个人承担部分(即工资额的1%)的,失业后,其失业保险的享受待遇向城镇参保人员看齐;有地居民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仍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继续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费。这正好体现了“同标准、同享受”的参保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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