坠楼悲剧引出庭审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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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情侣因琐事发生争执,女友从四楼坠下,男友既没有报警也没立即营救,反而继续对伤者进行殴打,女友随后被送往医院,但终因伤势过重身亡。虽然女友不是因男友殴打而致死,但男友却在女友严重受伤时“见死不救”,检察院以犯故意杀人罪将死者男友提起公诉。昨天上午,鹿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当庭没有作出判决。
我国刑法没有直接规定见死不救罪,很多人认为见死不救只是道德问题,不能上升到刑事责任层面。那么,“见死不救”究竟是不是刑事犯罪?如果构成犯罪的话,应该如何定性?是不是“见死不救”就必然构成故意杀人罪?
案件还原 女子坠楼未被及时送医
根据检察院指控,去年6月18日凌晨3时许,田某在市区站东东路某号四楼出租房里,因琐事与其女友包某发生争执,其间田某殴打了女友。之后,其女友从四楼坠落至一楼楼顶。田某明知女友已经受重伤,却没有立即采取救助措施,反而继续对她进行殴打,后将女友扶回四楼出租房内,半个小时后,其女友被送往医院。因伤势严重及延误治疗时机,包某最终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包某系高处坠落导致后腹膜、腰大肌间隙、盆腔后壁及底部大出血死亡。
田某今年26岁,湖北武穴人,案发前在温州某理发店从事理发师工作。其女友包某,文成人。两人虽然没有领取结婚证,但已按照田某老家的习俗摆过结婚酒并同居在一起。案发时,包某19岁。
庭审现场 “她母亲”愤怒“他父亲”凝重
昨天上午10时,双手戴着一副冰冷手铐的田某被法警带上了法庭,审判长宣布开庭。
在庭审中,田某好像丝毫没有悔意。审判长多次问他“有什么异议”,而他不是在重复“我没有杀她”,就是在重复“她掉下后我没有打她”之类的话。
而在旁听席上,坐着一位两鬓发白的老者,他是田某的父亲,他也是被告人一方唯一出现在现场的亲人。可以看出,老人为了儿子的事犯愁了许久。一个多小时的庭审中,田某父亲除了辩护人问他“可以赔付受害人多少钱”时,回答了一句“我还欠债”外,他就始终静静地坐在位置上,神情凝重地望着法庭上发生的一切。
与公诉人坐在一起的妇女是被害人包某的母亲,她向田某提起民事诉讼,向其索赔19万余元。除了死者母亲外,死者的20来名亲戚也在旁听。在庭审中,包某母亲几次被要求阐述案发当天的情况。当审判长问她“对此案有什么要求”时,她便指向田某,用怨恨的语气说:“重判他。”
控辩焦点 未及时救助是否是导致死亡的原因
案发当时,田某没有及时对受伤严重的女友进行救助,是否是造成死亡的原因,成了公诉人和辩护人昨天在法庭上的辩论焦点。
鹿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人称,调查查明,包某坠楼后受伤当时还有意识,她向田某求救时遭到拒绝,作为男友的田某不但没有施救,反而还对其进行20多分钟的殴打,之后还将其带回暂住点。女友坠楼后近一个小时内,田某没有报警、没有拨打120求救,他这种“不作为”行为导致包某延误治疗,也成了伤者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的原因之一。检方认为,田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被告人田某作“无罪辩护”的浙江天白律师事务所律师董利湖认为,死者死亡原因是高处坠楼,从作为的角度上讲,被告人没有实施故意杀人行为。死者坠楼与死亡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而被告人在其女友坠楼受伤后没有及时采取报警等救助措施,这可能并不能改变女友死亡的事实,即便及时送到医院,其女友也有可能死亡。所以,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行为并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律师点评 要看不救助的人是否负有某种义务
浙江金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金克明称,很多人对于此类案件中检方提起公诉的罪名可能不理解,认为“见死不救”仅仅是一种道德上应当谴责的行为,法律并没有“见死不救罪”,不应当受到刑罚的制裁。其实,这种理解是不全面的,如果不是因为自己的行为引起了危难,而且自己没有特定职务或者不是法定的救助义务人,没有去救助,当然只是一种不道德行为;但是,负有特定义务或者落难的人产生的危难是因自己引起或者有关系的,没有积极救助,那就可能要负法律责任了。所以,“见死不救”到底构不构成犯罪,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要看不救助的人是否负有某种义务。
专家释法 能够履行却不履行义务即构成犯罪
温州大学法政学院法学教授方益权表示,在我国刑法犯罪理论上,加害行为只是作为形式实施的犯罪行为,犯罪也可以不作为形式实施,即对于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来说,如果能够履行却不履行义务,见死不救,即构成犯罪。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法律明文规定行为人有特定救助义务的人员。如婚姻法规定的家庭成员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如果有经济能力的人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造成死亡的,构成遗弃罪。
二是在职务上或业务上有特定义务的人员。如医院有救死扶伤的义务,警察对于陷入危难中公民的人身财产有救助的义务。如果医生或警察拒绝进行救助,见死不救可能会构成故意杀人或玩忽职守罪。
三是因先行行为产生的特定义务人员。如汽车司机交通肇事后,有及时救助伤员的义务,如果肇事司机不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抢救而逃跑,致人死亡的,构成交通肇事罪,要加重处罚;如果肇事司机不但不救助,而是将伤员转移到偏僻地方,致人死亡的,则构成故意杀人罪。
记者 黄云峰
案例链接——
案例一:小偷跳河,失主见死不救被判故意杀人罪
2007年5月25日中午,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年仅17岁的小偷周某,因偷了自行车,被失主颜某等人抓获。为了给小偷吃点苦头,颜某等三人用扳手和石块殴打周某。周某为了挣脱围殴,跳入了附近的一条河中,并向河对岸游去。后周某因体力不支沉入了河中。颜某等人见死不救,自行离去。11月5日,南浔区法院通过审理认定:颜某等三人负有救助义务却不作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颜、韩等三人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三年三个月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案例二:妻子服毒,丈夫见死不救被判故意杀人罪
2007年8月10日,甘肃省兰州市凉州区一村民刘某与其妻王某二人在家中因琐事发生争吵,气愤不已的王某即口服农药。刘某没有阻止,亦没有送她去医院救治。后王某被他人送到医院后,因抢救不及时死亡。法院认为,刘某放任了王某中毒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最后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5年。进入论坛讨论(温州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