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向前通讯员咏法)在暴利的诱惑下,龚某大量购进伪劣卷烟,再销售给下家,销售金额高达290余万元。昨天,永嘉县人民法院通报了这起销售劣质产品案,被告人龚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
2006年10月至2008年1月间,龚某向方某(另案处理)购买大量涉及多个品种的假冒伪劣卷烟,加价后销售给章某(已判刑)和一些日用副食品批发部、南杂店,从中获利10万余元。期间,龚某通过中国邮政储蓄向方某汇款66笔,共计2719050元。2008年1月份,龚某又从方某处赊购10万元假冒伪劣卷烟,卖给下家章某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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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20日,章某等人在接收从龚某处购进的假烟时,被永嘉县公安局、永嘉县烟草专卖局当场查获。同日,永嘉县公安局、永嘉县烟草专卖局还查获了章某等人以前向龚某购买的、尚存放于永嘉县瓯北镇、乐清市柳市镇等处的假烟。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均系假冒伪劣卷烟,共25227.2条,涉及27个香烟品种,货值金额共计260852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龚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大量购进伪劣卷烟进行销售谋利,销售金额达29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遂做出以上判决。进入论坛讨论(温州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