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认真贯彻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的机会和权利。各级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所属机构要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新录用人员时,除特殊岗位外,录用单位不得设置歧视残疾人的录用标准;未达到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的单位,要优先录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依法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完善地税部门代征制度,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其促进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重要作用。鼓励和扶持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保障残疾职工合法权益,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土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县(市、区)政府要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的产品作为残疾人庇护工场的专产、专营产品,同等条件下,政府应当优先采购残疾人专产、专营的产品或服务。各级政府要积极出资扶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将难以实现就业的残疾人列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优先提供就业援助。积极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多渠道筹集资金设立残疾人创业专项扶持资金,完善残疾人就业创业和其他新型就业形式的资金扶持、税费减免、贷款贴息、培训补贴、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相关政策。将农村扶贫开发和支农惠农政策落实到贫困残疾人家庭,扶持农村贫困残疾人从事种养业、手工业和多种经营。对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购销和信贷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和优惠支持。完善残疾人扶贫基地扶持政策,凡具有一定规模、安置残疾人就业和带动残疾人脱贫致富成效明显、被列入省、市、县级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的,依照同级农业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给予扶持。积极组织和推动残疾人异地就业,帮助欠发达地区残疾人增加收入。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增强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的能力。建立和完善残疾人人才开发和交流的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和支持各类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开展残疾人就业创业培训。创新职业培训模式,充分调动残疾人和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参与培训的积极性。定期举办残疾人技能竞赛和技术比武,充分调动和鼓励残疾人钻研技术、提高职业技能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十一)繁荣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各级党委、政府和文化、体育等部门要将繁荣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纳入文化大省、“体育强省”建设内容,鼓励、组织、扶持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保障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文化体育权益”。在推进“文化低保”工程等工作中,加大向残疾人提供免费文化产品、文化活动和文化服务的力度。公园、展览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要对残疾人实行免费开放,支持残疾人参与各类公共文体活动,并提供适合残疾人特点的服务;城乡健身公共场所要配置适合残疾人身心特点的健身器材;公共图书馆要为盲人提供有声读物,鼓励市级以上公共图书馆建立盲人图书室,配置盲文版书籍;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有计划地兴建适合残疾人特点的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场所,加快建设省残疾人体育训练中心。加强对残疾人体育运动的指导,市、县(市、区)要建设残疾人文化体育设施,完善管理和训练功能。承办好2011年第八届全国残疾人运动会。积极开展残疾人体育运动和比赛,市、县(市、区)要每四年举办一届残疾人综合性运动会,省、市及有条件的县(市、区)要每四年举办一届特奥会。积极开展残疾人国民体质监测,建立残疾人国民体质数据库,科学指导残疾人开展健身活动。发展和扶持残疾人特殊文化艺术,办好省残疾人艺术团等特殊艺术团体。定期举办省、市级残疾人特殊文化艺术比赛和演出,鼓励支持残疾人参加国内、国际文化艺术比赛和交流。各类学校要创造条件组织残疾学生开展适合其身心特点的文艺体育健身活动,增强素质,康复身心。建立残疾人优秀运动员、文化艺术人才的培养、选拔、输送、激励机制,完善残疾人优秀运动员的就学、就业、医疗和生活保障,对获得优异成绩的残疾人运动员及其教练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全面提升对残疾人的服务
(十二)健全残疾人服务体系,发展残疾人服务业。以残疾人全面享受基本公共服务为目标,针对残疾人特殊性、多样性、类别化的服务需求,建立健全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主体、其他社会服务机构为补充、社区服务为基础、家庭服务为依托,以生活照料、医疗康复、社会保障、教育就业、文化体育、权益维护等为主要内容的残疾人服务体系。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服务业纳入服务业发展总体规划和专项实施计划,建立为残疾人提供康复训练、托养照料、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文化娱乐、体育健身、辅助器具服务、专门协会活动等基本公共服务的公益性服务机构,同时推动其他公共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优质服务。根据当地残疾人的数量及基本服务需求,配备残疾人公共服务机构专业服务人员;将残疾人公共服务机构开展服务所需经费纳入公共财政的保障范围,保证残疾人公共服务机构正常有效运转,不断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质量,满足残疾人需求。加强行业监管,推进残疾人服务行业标准化、规范化建设。鼓励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通过民办公助、公办民营、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兴办残疾人服务机构;进一步放宽残疾人服务业的市场准入,大力支持面向残疾人家庭的家政服务等社会中介组织及依托信息产业的现代残疾人服务业的发展,为残疾人提供便捷、高效的居家服务。加大对残疾人服务业发展的支持力度,依法运用税收减免、贷款贴息、经费补助和奖励等方式扶持残疾人服务业发展。采取多种灵活措施,为残疾人服务业发展提供金融支持。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残疾人服务业减免相关费用,为残疾人优惠提供有关公用事业服务。各地应在安排年度建设用地指标时优先保障为残疾人服务的社会公益类项目用地需要,优先安排残疾人服务业建设项目用地。支持残疾人服务领域的科技研究、引进、应用和创新,提高信息化管理和服务水平,扶持科研机构开展辅助器具的新产品研发和技术推广,实现产业化生产,促进残疾人服务业的技术升级。
(十三)加快无障碍建设和改造。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等各个环节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规范和标准,实现无障碍设施与城镇发展建设相配套。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社区、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和场所等项目,要实行无障碍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小城镇、农村地区要逐步推行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时,要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列入审查范围,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对不依照国家强制性规范进行无障碍设计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建设项目竣工后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要含有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内容。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在审查、审批与验收公共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时,要听取残疾人代表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吸收其参加项目验收。强化无障碍设施养护和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保证无障碍设施的完好率和使用率。充分考虑残疾人需求,加大适宜残疾人居家服务设施的建设力度,有条件的地方要对贫困残疾人家庭住宅无障碍改造提供资助。公共交通工具和站所要配置无障碍设备,标明残疾人专用座椅;公共停车区要设置方便残疾人的专用停车泊位,并为残疾人代步车停车提供方便和照顾。残疾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优先购票并优先进站、上下机(车、船),其随身必备辅助器具应予免费携带;盲人、重度肢体残疾人免费搭乘公共汽(电)车、地铁等市内交通工具。积极推进信息和交流无障碍,加大投入,支持和鼓励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积极开发信息无障碍产品;公共机构要积极创建信息无障碍平台,推广应用文字转换语音或语音转换文字装置,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县级以上电视台要定期播出手语或配有字幕的新闻节目,影视作品和节目要加配字幕,并确保字幕播出的完整性;网络、电子信息和通信产品要方便残疾人使用。
(十四)加强残疾人事业国际交流合作。鼓励、支持开展残疾人事业国际交流与合作。以残疾人文化、体育、职业技能比赛等为载体,拓展国际交流领域,学习借鉴国外有益经验,提高国际合作水平,加快发展我省残疾人事业。
五、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保障和社会支持
(十五)完善残疾人工作的领导体制。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把残疾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市、县(市、区)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议要建立每年专题研究残疾人工作的制度,在组织实施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民生等重大工作中做到残疾人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同步考核;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要承担第一责任,亲自过问残疾人工作;要明确一位党委领导和一位政府领导分别联系和分管残疾人工作,经常听取汇报,及时推动工作。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定期检查评估、督促落实,并列入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将残疾人事业发展水平纳入社会事业发展的评估考核体系,将残疾人事业的发展纳入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创强”的重要内容。县级以上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地的残疾人工作。要强化职责,规范制度,建立有效的统筹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落实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政策、法规、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工作报告、督办反馈、检查评估等制度;落实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责任制,建立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各级残联承担同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要健全工作制度,配强工作人员,加强工作协调,提高工作效率。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将残疾人工作纳入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并列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内容。将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考核结果纳入文明城市和新农村建设的考核体系。
(十六)建立完善稳定的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的经费投入。残疾人事业经费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建立财政资金投入稳定增长的保障机制,残疾人事业经费每年增幅不低于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将残疾人专业服务设施建设、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改造等纳入各级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大项目建设行动计划,给予重点扶持。各地每年应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经费,落实中央和省重点扶助项目的相应配套资金,确保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需要。省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对欠发达地区残疾人事业投入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经济发达地区要以山海协作、对口援助、结对帮扶等形式,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