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底,温州市房地产公司将东阿外楼大酒店老板周宗权告上法庭。这起因滥用职权、受贿案引发的东阿外楼鲍翅馆房产归属官司,有了一审结果。
鹿城区人民法院昨天作出判决,确认温州市房地产公司与东阿外楼大酒店老板周宗权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周宗权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返还坐落在江滨路环城段2号地块房屋一幢,也就是现在的东阿外楼鲍翅馆,温州市房地产公司返还周宗权购房款2300万元,不按期支付则要加倍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15.68万元,由周宗权负担。周宗权的代理律师昨天表示,他们决定上诉。而原告律师则对结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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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认定合同无效的三大理由
鹿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有三大依据认定该合同无效。
首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温州市房地产公司前法定代表人林增国和周宗权都明知这处房屋的土地是国有划拨性质、用途为商业安置房,林增国按周宗权的要求,擅自决定以温州市房地产公司的名义将这处房产出售给周宗权开酒店,并且施工方案按照酒店设计进行调整。
周宗权为了感谢林增国的帮忙,2001年下半年至2005年初,先后送给林增国17万元、购衣卡2.68万元。因此,2002年8月22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林增国与周宗权为牟取私利,而共同订立的损害国家和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属于恶意串通的合同,应该确认无效。
其次,江滨路环城段2号地块土地属于划拨性质。根据有关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而当时未经审批擅自将划拨土地上建设的房屋作为商品房出售,违反规定,亦应确认合同无效。
再次,双方签订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这处房屋作为商品房出售时,原告是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并且原告至今也没取得预售许可证,因此,合同也应当认定无效。
擅自卖掉安置房,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1997年4月,温州市房产管理局承担市政府布置的江滨路环城段改建工程后,成立江滨路环城段改建工程指挥部,对江滨路环城段1~6号地块进行拆迁、工程建设、安置工作。林增国兼任该工程指挥部副指挥并主持工作至2004年12月底。
2001年下半年,江滨路环城段2号地块开始施工不久,周宗权得知该地块上将建两层商业安置房的消息后,多次找林增国要求购买2号地块上的建筑用于开酒店。林增国擅自决定以原告的名义将涉诉房屋出售给被告开酒店。双方2002年8月22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将坐落在江滨路环城段2号地块房屋一幢(即现址东阿外楼鲍翅馆)出卖给被告,用途为商业用房,建筑面积共计3644平方米(暂定),单价为每平方米6500元,其中净高2.20米的部分面积,单价为每平方米3250元,总房价2368.6万元。合同签订后,周宗权共支付购房款2300万元,双方至今未结算。交付的房屋则用于开设东阿外楼大酒店鲍翅馆。
由于商业安置房被擅自出售,造成至今尚有117户2072.25平方米被拆迁营业房未能得到安置。由于逾期安置,导致国家损失,从温州市房地产公司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次月即2002年9月1日起,计算至2007年6月30日止,温州市房地产公司应支付安置补偿费9757411.34元,逾期安置补偿费2280885.08元,违约金1556118.40元,合计13594414.82元。
因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林增国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2008年11月6日,关于东阿外楼鲍翅馆房产权属争议的案件在鹿城区法院开庭审理,引起了社会较大关注。温州市房地产公司把鲍翅馆老板周宗权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原先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并互相返还财产。
传芬 璐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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