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前,市民手中的各种购物卡、消费券越来越多。昨天上午,市民许先生致电本报党报热线反映,节前他拿着单位发的钓鱼票去指定地点拿鱼,却因为过了有效时间而被拒绝,钓鱼票既不能换鱼也不能退票,他觉得很不合理。
消费券为何有过期时间
春节前,许先生单位给每名员工发了一定数量的钓鱼票,说是可以凭票到指定地点拿鱼。许先生第一次去提货时,因鱼塘里的鱼数量少且小,他表示过段时间再去,但当他再一次去该鱼塘时,工作人员却告诉他钓鱼票已经过了有效时间,既不能换鱼也不能退票。“这个票也是单位花钱买来的,怎么会过期呢?”许先生对此感到很不合理,“如果过期就不能使用,那里面的钱岂不是都被商家拿去了。”
不仅是提货券,一些商家发放的消费券上面也常常注明有效期。对此,工商人员表示,除去一些货物因保鲜需要或时节原因,要注明提货截止时间外,商家发放的购物卡、消费券等所注明的有效期并不能成为约束消费者的条款,即使过了有效期,消费者还是可以继续使用。
最终解释权属格式条款
市民高女士在一家鞋店买完鞋后,商家赠送了她两张代金券,表示其在下次购物时可当现金支付。可是当高女士再次来到该鞋店准备使用代金券时,却被商家以“该代金券只能在购买指定商品时使用,对其他商品无效”为由拒绝。“代金券上并没有规定使用条件,只是注明了‘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提示。”高女士说,“商家拥有最终解释权,消费者难道只能吃亏吗?”
最终解释权就能让商家随便约束消费者吗?记者就此咨询了君度律师事务所的陈律师。他表示,商家只是拥有部分解释权,即对自己出售的商品对消费者予以告知,“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的说法,如果以损害消费者利益为前提的话,那就是不平等的条款,其性质等同于格式合同,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