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上写的是定金,收据上写的是订金,这钱到底能不能退呢?”市区的晓明(化名)昨天给本报打来热线电话,称其因一字之差引发了一场4万元纠纷。“‘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订金’具有预付性质,如果弄错一个字,就差之千里了。”他为此提醒消费者,在购买车和房子时,一定要注意这两个字。
“订”与“定”之争
晓明投诉称,他在嘉兴经济开发区一家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订了一辆汽车,并支付4万元钱,而且,购车协议上写着付“订金”4万元。“第二天我以车子太高,车库停不进为由要退车子,但车行不同意,要扣下4万元作为违约金。”晓明认为,当时签订的协议里没有写明如果单方违约要付违约金,而且就算要扣也不应该是全额扣。
接到投诉后,工商人员进行书面调查时发现,晓明提交的《汽车销售合同》中表述为“定金4万元”,合同中没有涉及订金,只是在车行开具的《收据》款项中写着“汽车订金”、金额“肆万元整”字样。
而车行认为,消费者应该按“定金”要求支付违约金,但晓明认为,收款中写着“订金”,应该无条件退回,双方争执不下。
该支持谁?
调解中,工商人员听取了双方陈述的理由和要求,但调解起来还是让人挠头。
经对《汽车销售合同》和收款《收据》中的事实进行质证确认:《汽车销售合同》是主合同,其中表述的“定金4万元”,未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定金的担保规定,应给予支持,投诉人晓明应注意车与车库大小关系而未注意,存在过失,要求终止合同属单方违约行为;被诉人未按《汽车销售合同》规定收取定金,而收取了《汽车销售合同》没有协定的订金,擅自要将已收的4万元“订金”作为“定金”予以扣留,存在过错,不予支持。
最后经多次调解,车行作出让步,同意退还已收取的“订金”4万元,并当场签署调解协议。
4万元买了个教训
“通过这次调解,使我对合同签订有了进一步认识,是员工开具收款票据时错写成了‘订金’,一字之差,性质完全变了。”车行负责人称,虽然车辆已在发往嘉兴途中,但投诉人有车库确实停不进该车的实际困难,所以决定同意终止合同、放弃定金请求。“我放弃4万元既得利益,却得到合同签订过程中如何规范的教训,对提高企业信誉也是值得的。”
市区一家律师事务所律师介绍,定金是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担保法》规定: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当事人一旦以书面形式对定金作了约定并实际支付了定金,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而订金则不是规范的法律概念,只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如买家不履行合同义务,并不表示其丧失了请求返还订金的权利,如果认购书中约定的只是订金,自然不具备定金的法律后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