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早上9点,西湖区法院2121法庭。
被告席上站着个年轻男子,神情镇定,一字一字地回答法官的问话。普通话很标准。
被告人姓黄,1981年出生,大专文化,家住广西柳城县。
黄浓眉大眼,皮肤白皙,回答问题前先点头向法官致意。法警将他带上来时,他扫了一眼旁听席上的记者,表情有些羞涩。
“我是爱她的,我非常爱她。”
法庭上,黄反复提起这句话,他说自己是太生气了,冲动让自己失去了理智。
黄就是2008年9月17日下午在苏堤上刺伤前女友的嫌凶。
案子争议的焦点:黄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
为什么刺她四刀?
“你刺了几刀?”法官问。
“四刀。”
“为什么要刺四刀?”
“我们相恋四年,一年一刀。”
黄说着说着,声音哽咽,眼泪跟着掉了下来:“我太爱她了,四年感情,父母都认可。我们已经谈婚论嫁,她突然说分手,我……我……”
“之前,我给过她选择的。她没理我。”黄强调。
在警方的笔录上,黄提到,曾经给过女友三条路:
一、回到他身边,他会好好待她;
二、给他10万元钱;
(黄说两人恋爱时谈好的,谁先提出分手,就给对方10万元。)
三、韦姑娘自断左手,他就不再纠缠。
(为什么是左手?黄说第一次牵韦姑娘的手,牵的就是左手。)
为什么选在苏堤?
血案为什么发生在西湖苏堤?
黄是这样说的:“我第一次来杭州(指分手之后黄又追到杭州找韦姑娘),她就带我去苏堤。”
黄说那天他和韦姑娘聊天,小张(韦姑娘的后任男友)打了他,所以他用刀还击。
法官想了想,摇头:“你这个说法不合逻辑,是小张打你,你为什么去刺韦××呢?”
黄沉默了约10秒钟,含糊地说:“头脑昏了。”
为什么带两把刀?
黄说,一把用来吓唬她,一把用来自杀。
庭审时,黄一直不肯承认拿刀是为了杀人。他说:“我一直低声下气地求她,这次拿刀去就想吓吓她,让她害怕。”
这和他在警方录的口供不一致。
检察官当庭宣读了他在警方做的笔录:“我要和她做个了断……她死了,我也不想活……”
黄的笔录中还有一句话:“生不能在一起,死也要在一起。”
检察官出示证据。照片上,一把15厘米长的水果刀,刀从刀柄处折断。这就是黄当时用来行凶的刀。在刺伤韦姑娘后,刀断掉,黄又拔出第二把刀想继续刺,被人夺下。
“准备两把刀,就是要做到万无一失。”检察官说,这说明,黄当时是有计划有准备的,他有杀人的意向。
法官紧接着问:“既然你是想吓唬她,为什么你又说事后准备自杀的?”
黄无语。
第一刀刺在哪里?
检察官起身,演示黄当时的行凶动作——
当时,韦姑娘走在前,黄跟在后面,突然冲上去,左手抓住韦的头发,韦转身,黄右手持刀,刺向韦的左胸。
“是不是这样?”检察官问。
“是的。”黄答。
“那你再说一遍,第一刀刺在哪里?”检察官又问。
“脖子以下,左胸的地方。”黄答得很快。
“左胸是人体的什么部位?”
黄有些迟疑:“不清楚。”
检察官正色道:“那里是人的心脏,是要害部位,刺这里是有生命危险的!
“如果只是想伤害对方,刺哪里都可以,第一刀就直刺要害,而且事后对所刺部位还非常清楚,要说不是杀人,让人无法理解。”
黄的律师答辩,当时两人扭打,刀刺偏了,是误中左胸。
检察官指着黄的笔录说,他交代过,承认左胸是要害,还清楚说出了刺中的部位,说明他对这刀下去会要人命,是有心理准备的。
“我还有一个问题。”检察官转向黄某,“第一刀刺中后大量出血,如果你只是想吓她,为什么还要继续刺?”
黄嗫嚅着说:“我太冲动。”
检察官拿出杭州市一医院医生的一份报告,证明韦姑娘受伤部位为面颈部、左胸骨上窝、左背、左肩。其中,左胸那一刀最严重,刀锋再偏1厘米,就会切断动脉血管,有可能造成当场死亡。
经鉴定,韦姑娘属轻伤。
他为什么说姑娘还爱着他?
黄说,两人热恋时,他曾买了一只手镯送给她作为定情物。当时说好,戴上这只手镯,她就是黄家人了。
分手后,黄到杭州找韦姑娘,每次约韦出来,都能看到她手上依旧戴着那只手镯。直到去苏堤那天,黄发现,韦姑娘还戴着这只手镯。
黄说,他相信,韦还爱着他。
事后,在案卷中看到那只手镯照片,质地是金属的,是金是银难以分辨。
韦姑娘在医院分别给检察院、法院写了信,请求轻判黄某(其中给法院的信已送达法官手中)。
黄的律师拿出韦姑娘的信(这封信是要转交给检察官的),念了其中一部分:“这件事情,我也有责任……他伤心,只是想伤害我一下……他对我还是一心一意的……”
律师又当庭展示了韦姑娘和黄拍的婚纱照,请求法庭从轻判决。
看到韦姑娘的信和两人的婚纱照,黄目不转睛,眼睛红红的,表情相当复杂。
最后陈述时,黄说:“生不能在一起,死也要在一起,我从来没这么说过(他在警方的笔录里曾有这句话的记录),我从来没想过要杀她,我太爱她了……
“我恳求她原谅……冲动让我失去理性,如果我能克服失恋的痛苦也不会这样……对不起!”说完,黄面向法官,深深鞠躬。
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