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杭州2月2日电(记者黄深钢)2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原区委书记周学锋受贿、挪用公款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周学锋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杭州市中院经审理查明:1994年至2006年期间,周学锋利用担任台州市椒江区委副书记、天台县县委副书记、书记及县长的职务便利,在工程招标、案件处理、土地出让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98万元、1万美元及价值人民币43380元的劳力士手表1只;利用职务便利指使他人将公款人民币300万元挪用给他人使用。案发后共计追回人民币100万元、1万美元及劳力士手表1只。
杭州市中院认为:周学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收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00余万元和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特别巨大,已分别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罪。鉴于案发后已追回绝大部分赃款、赃物,且部分赃款在案发前已退还;周学锋归案后主动交代了部分犯罪事实,对受贿罪可从轻处罚;周学锋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没有造成国家利益的损失,故对挪用公款罪酌情从轻处罚。本篇新闻热门关键词:物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