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小学生小周投保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后,两次突发肾病住院治疗。病愈后,小周和家人找到保险公司理赔,遭到拒绝,理由是小周隐瞒既往病史。协商失败后,小周和家人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永嘉县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败诉。
1997年出生的小周,是永嘉县某外国语小学的学生。2007年9月以前,该校学生保险都是由校方统一投保某保险公司。其间,小周曾因患病获得该保险公司的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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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开学时,学校更换了一家保险公司,统一投保了“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住院保险”等险种,保险期为2007年9月2日至2008年9月1日。
2008年3月和7月,小周因肾病两次到北京治疗,共花费医疗费2万多元。小周家人觉得这笔钱符合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就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可保险公司以小周在投保前隐瞒患病情况为由,引用免责条款,拒绝赔偿。
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小周和父亲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同时,小周和父亲还认为学校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投保的保险公司,致使小周无法得到理赔,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辩称,小周在该公司自愿投保,且已明确告知保险条款,必须依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根据公司的“责任免责”条款,小周在投保前隐瞒病情,属于保险单“责任免除”范围。因此,保险公司不需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请求驳回小周的诉讼请求。
小周就读的外国语小学辩称,学生投保是学生家长自愿的,并由保险公司自行到学校办理。学校与本案不存在任何关系,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小周与保险公司间的保险合同关系成立。保险公司为小周投保时,并未向小周明确说明免责条款,因此免责条款无效,且没有证据证明保险公司曾向小周或学校询问小周的既往病史,不能证明小周隐瞒患病的事实。
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小周保险金1.6万余元。尤诗章进入论坛讨论(温州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