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即日起,下级政府、市属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分管领导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将实行行政问责。
市政府日前制定《温州市安全生产行政问责暂行办法》,五种情况要实行行政问责。安全生产行政问责采取责令限期改正;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停职检查等方式进行,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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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具体程序为:对存在安全生产行政问责情形的对象,由市安委办提出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立案;由市政府指定市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调查组根据调查结果形成对被调查对象的书面问责报告,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调查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提交被调查对象的书面问责报告;市政府在收到书面问责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
五种问责情况
下级政府、市属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分管领导存在五种情况之一的,应当受到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对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重大决策、部署执行不力的;对《温州市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温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试行)》和《温州市城市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重要规定和管理措施落实不力的;对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挂牌整治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督办不力的;工作措施不力,导致辖区或者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出现被动局面的;其他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情形。
《办法》还明确,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的行政问责工作,按照事故责任追究相关规定执行。
记者 黄忠 王贤良进入论坛讨论(温州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