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2月12日讯
昨天,记者从丽水市地税局了解到,日前,省地税局对《关于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修订后颁布实施,推出对现代物流、旅游、金融、文化等第三产业的17项优惠政策,鼓励群众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淘金”创富。
《意见》除对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继续按5000元标准执行,降低第三产业纳税人的税负以外,还规定:景点类旅游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符合省里规定支持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或属于县(市)级以上政府认定的骨干企业,有技术开发项目,并且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100万元以上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照顾;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意见》同时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