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月17日
地点:丽水龙泉人民法院
原被告:一对好姐妹
诉由:人身损害赔偿
(2007年6月的一天,小张要去看一处出租房,拉上小季当参谋。不料,在出租房里,小季摔下楼梯,摔成腰椎骨粉碎性骨折,现在落下了后遗症。
医药费高得吓人,小季万般无奈,告了小张,要求小张赔偿8万元。)
小季行动不便没有来,代理律师说:小季受邀帮小张看房,就好比受委托,那么委托人要对发生的意外承担责任。
小张的律师说:都是成年人了,去不去当然是自己决定。摔倒也不是小张侵害的结果,怎么能承担责任呢。
双方先是辩法理,说到后头,小季的律师叹了口气:哎,腰椎骨粉碎性骨折啊,摔得太厉害了,身体上已经吃尽了苦头,这大笔的医药费啊,放在一个打工妹身上,怎么承受。
小张的律师:意外谁都不想的啊,但如果这样子被告都要承担责任,那以后人与人交往不是很可怕。我的当事人也是个打工妹,这个钱也出不起啊。
案件没有当庭宣判,法庭准备积极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