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省国有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已经提高。
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63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730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53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1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48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60元。
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为非农业人口的,由原每人每月33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80元;系农业人口的,由原每人每月28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