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杭州2月27日电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涉及浙江省丽水市“银泰集资案”的第一个被告人杨贤斌受贿、滥用职权案作出终审裁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8年12月4日,丽水市遂昌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两罪并罚判处杨贤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计人民币10万元;所得赃款437750元,予以追缴。杨贤斌不服,提起上诉。
经法院审理查明:杨贤斌曾任遂昌县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管理一股股长,2007年上半年,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受其监管的银泰集团遂昌分公司提出,通过开设“空壳公司”进行虚假借款、参与集资,以此获取利息差,并答应对获得的利息差的25%返还给银泰集团遂昌分公司。银泰集团遂昌分公司负责人季林青迫于被告人杨贤斌的特殊身份答应其要求。
同年7月25日,杨贤斌委托他人在青田注册了昌龙公司。同年9月5日,银泰集团遂昌分公司将季林青账户内的2000万元资金转入昌龙公司账户内,同日昌龙公司又以集资的名义将此2000万元存入银泰集团遂昌分公司账户。2007年10月、2008年1月和4月,银泰集团遂昌分公司给付昌龙公司利息共计人民币2918333.33元,同时昌龙公司返还给银泰集团遂昌分公司利息共计人民币2334667.33元,从而产生利息差人民币583666元。杨贤斌将获得的利息差的25%返还给银泰集团遂昌分公司计人民币145916元;杨贤斌个人获得利息差人民币437750元,并占为己有,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购买汽车及日常开支等。
此外,杨贤斌身为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在明知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情况下,仍同意银泰集团遂昌分公司财务人员何菊青、伍惠华、张亚津、张雪青四人将在银泰集团遂昌分公司集资所得的利息打入昌龙公司的方式逃避应缴的个人所得税,造成国家税款流失122870元。
法院认为,杨贤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杨贤斌身为地方税务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并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故作出如上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