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诸新民 通讯员 祝文权)昨天,余姚法院对一起组织卖淫案开庭审理,被告席上的一对夫妻“雷”倒了众人。
被告人郑某和滕某来自永嘉,今年都是37岁,在余姚低塘街道329国道旁经营3家洗头房,提供色情服务。
为最大限度地控制卖淫女,他们为每个小姐准备了一本账簿,小姐的营业收入必须每天尽数上交,并按三七分成登记在册,年底结算,平时仅提供两三百元生活费。
检察员指控他们涉嫌组织他人卖淫,郑某不以为然,拿出几份《劳动合同》辩称:“她们都是自愿的,我们签订了合法的劳动合同。”
为掩人耳目,郑某以美容店业主身份,与每个小姐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上约定“员工”每月工资1200元,年底结算,“员工”只能在他的洗头房内做生意。在每个员工的签名处,还特别注明了“自愿”的字样。
法官认为,郑某等人从事的是非法活动,他们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据调查,自去年7月洗头房开张以来,郑某夫妇共组织了4名女孩从事卖淫,非法牟利三四万元。
“这些女孩只有十七八岁,和你孩子的年龄差不多,她们也是父母生的,让她们做这样的事,你们心里是怎么想的?”法官话音未落,郑某夫妇的脸就红了,低头无语。
法院审理认为,郑某夫妇组织卖淫罪名成立,遂依法判处他们有期徒刑各6年,并分别罚款1万元。本篇新闻热门关键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