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海宁一村民委员会委员王某为了解决他人生意资金紧缺,想出了一个“办法”:挪用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借给亲戚朋友周转。日前,王某被法院判刑。
2007年4月5日,王某亲戚汪某因自己针织厂资金周转困难,几次找到王某借钱。在村委会中,王某主要负责管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一开始他并不想借,但碍于亲戚情面,后经商量,王某决定将村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账户内的8万元借给汪某,用于经营活动。
当年10月,施工人员钱某因做工程缺钱,也找到了王某。两人共谋后,又挪用账户内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20万元。几天后,另一位朋友费某得知此事,也以同样理由向王某“借款”。王某又挪用20万元给费某周转。
尽管2008年11月,王某、钱某、费某主动到海宁检察院投案自首,并在案发前将挪用款项全部归还,法院审理后还是认为,被告人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最后,法院分别对他们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6个月、有期徒刑1年9个月缓刑2年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