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永嘉青年朱某身为大学生挂职村干部,为了200元钱竟恶意损坏银行ATM机,日前终于为之付出惨重代价。
去年6月28日凌晨零时许,朱某同朋友王某、董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永嘉县瓯北镇一排档吃夜宵。席间朱某提起之前在瓯北镇建行清水埠分理处ATM机上存钱时,钱被ATM机吞掉,向该分理处反映,却没有得到一个妥当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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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朱某与朋友们商量,决定给那个分理处点“颜色”。凌晨2时许,他们将两瓶502胶水倒入该分理处ATM机入钞口后逃离现场。朱某一帮人的行为被银行里装在ATM机旁的摄像镜头如实记录了下来。后经估价鉴定,ATM机被损坏的价值为人民币47540元。2008年10月17日,朱某家属赔偿了ATM机的所有维修费用,并与建设银行达成和解。
法院认为,朱某伙同他人故意毁坏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朱某有悔罪表现,也已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决定对朱某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最后以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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