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杭州市为改善环境质量,不断加大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力度,但违法排污行为仍未得到有效扼制。2008年,全国人大法工委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关于加大对违法排污行为处罚力度的立法精神,印发了《对违法排污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处罚问题的意见》。为贯彻落实该意见,加大对违法排污行为的打击力度,杭州市制定了《关于对违法排污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实施意见》。
一、《实施意见》制定目的是什么?
答:杭州市制定《实施意见》一方面是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大对违法排污行为打击力度,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是环保部门、公安机关联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健康的全新工作机制;另一方面加强对全国人大法工委《对违法排污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处罚问题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让全社会特别是排污企业了解、熟悉这一规定,防患未然,力争将违法排污行为消灭在源头。
二、《实施意见》制定依据是什么?
答:《实施意见》主要根据以下法律、法规制定: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关于对“违反国家规定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规定,第十八条关于“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的规定;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排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向水体排放、倾倒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非法处置危险物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违法排污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处罚问题的意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关于转发全国人大法工委〈对违法排污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处罚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三、《实施意见》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一是要求各级政府、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加强对违法排污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工作领导,强化执法保障,加强内部沟通,保证工作顺利开展。二是要求各地环保部门、公安机关严格依法行政,加大对违法排污行为的打击力度。三是要求各地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办理违法排污案件具体的操作规程、移送案件的标准、范围、程序等,加强沟通协调,互相支持配合,保证此项工作在两部门间顺利开展。四是要求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加强对违法排污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处罚工作的宣传力度,为推进工作开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