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金迅达集团有限公司将金迅达大厦业委会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大厦A幢设备层为该公司所有。而大厦业主认为此楼层是公共用房,应归他们所有。
金迅达大厦坐落于市区江滨路,由金迅达集团有限公司开发。大厦A幢的第三层是设备层,建筑面积1500余平方米。该楼层曾被房开公司出租,如今是业主们的活动室,并有部分面积被业委会出租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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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原先规划,该设备层高2.2米左右,考虑到该楼层可作为公共活动空间利用,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楼高增至3.8米。根据有关规定,如果层高在2.2米以上,并缴纳地价款、市政配套费的话,将可领取产权证。不过,该设备层目前尚未办理产权证。
该公司诉称,大厦开发建设时,在工程项目所涉及的配电房等相关设备已另有妥善安置之处,且该设备层已加高,其功能发生了改变,已不是完全意义上的设备层。该设备层并没有让业主承担其建设费用及分摊面积。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该设备层应归属于该公司。
该公司认为,业委会未经其同意,擅自把设备层北面部分作为业主活动会所,并出租部分场地给他人作为办公用房,其行为已构成侵权。
金迅达大厦业委会认为,该设备层未缴纳地价款、配套费,根据规定,房开是无法获得产权证的。而该楼层的建设费用已摊入整个建设工程造价成本之中,由业主承担。另外,该设备层水电、排污等管道汇集,又是公寓的休闲区,所以,它是公共场所和大楼公共配套用房。根据相关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而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因此,业主对该设备层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鹿城区人民法院经过昨天的审理后,将择日对此作出判决。(记者 潘贤群 实习生 杨恩月)
[延伸阅读]
《物权法》出台后,因建筑物权属引发的纠纷不断增加。有关人士认为,诸如设备层之类的归属问题,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尚需要国家出台相应实施细则予以规范完善。进入论坛讨论(温州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