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范某与朋友一起瓯江边吹风,朋友不幸溺水身亡,范某施救无效,随即报警;其朋友父母认为范某有责,故提出赔偿要求。报案人到底该不该为自己的“亲眼所见”买单?近日,龙湾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有关向报案人提出索赔的索赔案。
2008年4月20日晚10时41分,龙湾籍男子范某在江滨西路木材市场江岸向公安机关报警称有一女子跳江。跳江女子系安徽籍翟某,同月25日,翟某尸体被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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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某父母遂以范某为被告诉至龙湾区人民法院,称其女与范某系男女朋友关系,范某承诺开车送翟某至江边,双方构成运输合同关系,故范某应对翟某人身安全负责。在雨夜及翟某醉酒的情况下,范某仍开车载翟某至具有危险性的江边,造成翟某坠江后死亡,范某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应赔偿两原告各项损失计22万余元。范某辩称其与翟某认识二十余天,并非男女朋友;翟某死亡并非在乘车期间,不构成承运人责任;江边有栏杆不具有危险性,翟某系成年人应对自己行为负责,在被告取伞过程中自己翻越栏杆跳江,被告欲阻止也来不及,便立即报警,故被告已尽到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
经法官调解,在确认被告对原告之女的死亡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基础上,被告自愿补偿原告2万元并当庭兑现,原告自愿放弃了其他诉讼请求。
记者 邵露露 隆法轩进入论坛讨论(温州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