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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的房子他要一半产权 最终分得1/4房款

  昨天下午,王先生和方女士终于结束了近一年的争执。“我真的累了。”方女士在调解书上签完字的那一刻,眼眶湿润了起来。

  王先生和方女士曾是一对恩爱夫妻,即使离婚,双方也没有红过脸。但一年前,两人为了一套房子打起了官司。

  房子的产权明确属于方女士所有,但王先生以“居住权”为由,要求分得一半的房屋产权。由于双方僵持不下,最终对簿公堂。

  昨天,在江干区人民法院的调解下,终于结束了这场纠纷。方女士同意,将房屋变卖后的1/4房款给王先生。

  两人争诉的房屋,位于江干区双菱新村,由女方于90年代初期向单位认购,所有房款均为她一人承担。

  “我没有想过这场官司会输。”方女士直到走出法院,才吐出心声。原来在1996年,她与王先生离婚后,两人就明确约定,房屋产权归女方所有。2006年,房屋办理产权登记,产权人为方女士。方女士同意前夫借住里面。

  “如果她不赶我走,我没有想过要分这套房子。”一切的纠纷,因为两人的儿子。

  2008年年初,方女士突然接到前夫的电话。电话里,前夫的声音充满怒意。原来,两人有一个年近20的儿子。由于父母离异,儿子一直和母亲生活。自离婚以后,儿子不仅对父亲态度冷淡,更在最近的几年里,连一个问候的电话也没有。为此,王先生很气愤,电话里向前妻抱怨:“这套房子我是不会给这个不孝子的!”

  这句无心的气话引起了方女士的注意。“房子是肯定要给儿子的。”她认为自己才是房子的产权人,前夫有什么理由剥夺儿子继承的权利。自己当初同意让前夫暂住,不过是同情他没有工作,也没有住处而已。

  方女士为此要求前夫立刻从住处搬离。然而,王先生却拒绝了这一要求。他认为自己拥有房屋的“居住权”,因此享有房屋一半的产权。

  说起王先生的房屋“居住权”,其实内有文章。据承办法官介绍,在分到双菱新村这套公房之前,方女士的单位曾向两人回收过一套小平房。这套平房,来自于王先生单位。“追溯这套房子的根源,王先生的确享有房屋的居住权和使用权。”

  昨天,经过法官的悉心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双菱新村的房屋由方女士出卖后,将出卖款(净价)的四分之一支付给王先生;王先生在房屋签订买卖合同后三天内搬离,并保证不再产生关于此房所有权、使用权的任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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