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近日,在苦苦等待大半年时间后,小叶的家人终于等来了鹿城区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
2007年7月23日,中国计量大学刚毕业不久的学生小叶,来到我市某检测院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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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第四天,当小叶一手接触一台电压表的火线,另一手接触零线时,惨剧发生了。当时背对着小叶的王某说,他听到“啊”一声惨叫后,转身看到小叶连人带凳子摔倒在地上,当场昏迷不醒。
经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抢救和一年多的精心治疗,小叶仍处于植物人状态。
受害者:初步获赔205万
事后,该检测院被告上法庭。法院认为,检测院未对实习生组织专门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致使小叶安全生产意识淡薄,缺乏安全操作技能,在不具备操作资格而任其独自操作,且现场监督不力,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同时,在无专业人员现场指导的情况下,小叶贸然检测电压表,又未将校准仪调零的情况下直接用手进行拆线,其违章操作行为导致事故发生,也应负有一定责任。
近日,鹿城法院一审酌情认定,被告承担80%的责任,小叶承担20%的责任,检测院应赔偿小叶亲属医疗费等损失205万多元。由于检测院已支付127万多元医疗费,故法院判处检测院再支付78万多元经济损失。
“205万元并非最终赔偿数额,今后小叶产生的医疗费,检测院还要继续按80%的标准予以赔偿,”经办法官说。
法官:用人单位有看管义务
据经办法官介绍,虽然实习生在实习期间与用人单位没有构成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用人单位应看管好实习生”。
经办法官还说,小叶是独子,庭审时,旁听席上哭声一片。这个事件给小叶及亲属带来无穷痛苦,同时,数百万的赔偿并不容易承担,这也让用人单位喘不过气。该案对实习生和用人单位都是一个警示。
律师:最好签订实习协议
浙江瓯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汪泽琳说,并非所有实习生在碰到类似事件时,都能顺利找到索赔证据。一些学生自己通过关系找实习单位,连基本的协议都没有。
“能有单位接纳就不错了。”一名实习生说。
汪泽琳认为,为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大学生在自选实习单位时,应了解该单位的经营合法性;在对实习单位不甚了解的情况下,最好在实习前与之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在实习过程中,要多留意周围的人和事,一旦权益受损发生争议,才能找出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或证人。 记者 戚祥浩 通讯员 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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