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3月12日讯
说到受贿,很多人自然会想到官员或其他手握重权的人拿了不该拿的钱。然而,昨天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受贿案指控的主要情节却是当地一名科(局)级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力,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买了房,结果同样被认定为受贿。
这名被一审判了10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3年的官员名叫徐有芝,事发前曾担任兰溪市粮食局局长、粮食协会会长。法院经审理查明,徐有芝在担任该市粮食局局长期间,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收受他人财物,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向下属单位和请托人购买房屋。合计收受贿赂人民币327172元,美金1000元,非法所得8000元。其中,在以其母名义购买下属单位相关房产过程中,以“协议”方式非法收受165372元的国有资产以及他人为其支付的60000元房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兰溪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当庭宣判。被告人徐有芝已退出的受贿款327172元、美金1000元、非法所得8000元,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徐有芝一案是200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后,金华市范围内查处的首例适用该司法解释的新类型受贿案。“两高”司法解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一概以受贿论处,其矛头正是直指此类新型较隐蔽的腐败行为。案发后,徐有芝自己也承认,作为一位局长,这个身份在地方上有些特殊,购房的价格也因此而变得微妙起来。
上海大学社会学研究学者顾骏告诉记者,必须加大治理房地产领域的腐败力度,必须把公共权力置于有效监督之下,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