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4月16日讯
保险公司认为肇事司机属违章驾驶,因此拒绝赔付相关费用。死者母亲含泪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赔付死亡赔偿金220000元。记者昨天获悉,法院最后判决支持了原告方请求。不过,令人痛心的是,在这起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机竟是死者父亲,也即原告的丈夫。
拖车不慎撞死亲生儿子
去年12月23日中午,在海宁市硖石街道某建筑公司旁,袁某正驾驶“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拖“宇畅”牌重型普通半挂车。车辆行驶过程中,袁某没有发觉他的儿子正在附近,结果不慎撞倒了他并碾压,事故造成其子当场死亡。
今年1月19日,经海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袁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不承担本起交通事故责任。经查,“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和“宇畅”牌重型普通半挂车交强险都投保嘉兴某保险公司。另据了解,袁某和妻子邱某暂住在嘉善县魏塘镇魏中村,他的儿子还不到3周岁。
事发当天,袁某驾驶车辆到海宁办事,顺便将妻子和儿子一起带上了。没想到,结果却发生了这起叫人痛心的交通事故。无奈的是,保险公司认为司机属违章驾驶,拒绝履行相关赔偿责任。而原告则认为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赔付原告死亡赔偿金220000元。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请求
庭审中,保险公司答辩称,肇事司机的驾驶证已扣满12分,肇事驾驶员现在使用该驾驶证,属于违章驾驶。“依照交强险条例的第22条规定,驾驶人不具有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仅垫付抢救费,对其他费用不予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的情形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并未规定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损失保险公司予以免责。故对被告就此提出的相关辩解不予采纳。据此,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保险公司赔付原告人民币2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