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火灾发生,有没有第一时间报警?
根据新《消防法》规定: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5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新《消防法》)将正式施行,相比现行《消防法》有了很多区别。
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明确
“新《消防法》确定了新的消防工作原则,即‘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杭州市公安消防局副局长熊军解释,这是新《消防法》的一个“亮点”,进一步强化了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明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熊军说,以前各单位只是将消防安全作为应付消防检查的一项工作,安全责任不明确。根据新《消防法》,单位作为消防的安全责任主体,有了法律责任的认定,这也保障了他们的自身安全。
“但关键靠自觉,全杭州的监督人员只有100多人,而全市消防重点单位就有7929家,监督员每天都在检查,也忙不过来。”熊军说,新《消防法》的施行将改变过去的被动应付局面,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火灾隐患将被查封。
改审批为备案抽查
为减少行政许可事项,适应便民利民要求,修订后的《消防法》改革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明确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
“根据现行《消防法》规定,建筑、装修等大部分项目必须经过消防的审批和验收,新《消防法》则取消了审批、验收等环节,当然一些具有一定建筑规模的工程项目还是需要审批和验收。”熊军说,各单位还是需要到消防部门进行备案登记,消防对备案项目进行随机抽查,各单位要有自觉的管理意识和消防责任主体意识。
最高处罚金额30万元
新《消防法》加大了消防行政处罚力度,补充完善了消防行政处罚制度。
“最高处罚金额从过去的20万元提高到现在的30万元。”熊军说,这主要集中体现在以下5个方面: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行政处罚的种类增加了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资格)和拘留处罚,取消了一些消防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的前置条件。
“比如说,在监督检查中,我们发现这家单位的消防通道堵塞了,责令他们限期整改。但是过段时间,他们可能又将通道堵塞了。”公安消防局防火处的刑鲁宁科长说,根据新《消防法》规定,消防一旦在检查中发现这种情况,可以立即责令整改,并对其违法行为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鼓励单位缴纳火灾责任险
根据新《消防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根据新《消防法》的解释,这些场所一旦发生火灾,极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并产生巨额的人身急救、医疗费用,给伤残、死亡的补偿费用等赔偿责任。这些巨额的损害赔偿,如果超出责任单位的财力范围,他们将无力承担,伤者、死者则不能得到及时救助。”熊军说,这些场所缴纳了火灾责任险,一旦发生火灾等伤亡事故,赔偿费用将由保险公司承担。这种做法在国外已经广泛推行,新《消防法》目前是在鼓励这些场所自觉缴纳,这就充分运用市场手段化解了火灾风险。
此外,新《消防法》还增加了对“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的”等15种违法行为的惩罚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