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5月08日讯
“女儿接收父母多出来的一套拆迁安置房,房产交易中心也办理了房屋的产权证,但物业公司却要按商品房标准收取物业费。”昨天,家住北仑九峰小区水华家园的邬女士给本报87777777新闻热线来电,反映这样一件烦心事。
2005年,邬女士父母的房子被拆迁后,分到了192平方米的新房。因单套面积过大,邬女士的父母决定换成两套房购买,自己要了一套72平方米的房子,另外120平方米的房子让给了大女儿邬女士,由她出钱购买。邬女士拿着父母给她的拆迁房房票,去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了相关手续。当时,房产交易中心按拆迁户的待遇给邬女士办理了房产证等有关手续。
邬女士说,她的房产证、土地证都是按拆迁安置户的待遇办理的,拆迁安置户的物业费标准是0.1元/平方米,而物业公司却坚持要按商品房0.25元/平方米的标准收取她家的物业费。这很没道理。据她了解,2005年拆迁时,像她家这样,父母将多余面积的房子转赠给子女,由子女出钱购买的不少。其中有一部分人和她一样,被要求按商品房标准交物业费。为了要一个公平待遇,2006年以来,她就以拖欠物业费抗议。
昨天,记者联系了九峰小区水华家园物业管理公司,有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水华家园小区像邬女士这样接收了父母赠予的房票,购买房子的业主不少。尽管他们的房产证、土地证上是拆迁安置户的房子,可在房产公司登记的接收拆迁安置房的人并不是他们。所以,物业公司也无权让他们享受拆迁安置户的优惠政策。
拆迁安置房的业主是不是就可以享受拆迁安置户的政策?浙江匡明律师事务所的杨明建律师认为,拆迁安置房业主和拆迁安置户在某种条件下是不同的主体,拆迁安置户可以将拆迁安置房转卖给需要房子的人,购买了拆迁安置房的这个人,只是成了拆迁安置房的业主,而拆迁安置户的优惠政策并没有在这一转卖活动中一同转让。而邬女士这样的情况比较特殊,她是接收了父母赠予的房子,而父母和子女在主体上很难进行严格意义上的区分。所以,物业公司给予邬女士这样的业主享受拆迁安置户的优惠政策,具有一定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