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得到判决书的那一刻,陈霞蒙了。起诉她的正是自己昔日的恋人吴伟。这已经是吴伟第四次对她提起诉讼,目的就是为了追回两人在恋爱时开销的34万元。
前三次的官司,吴伟没有成功。但这一次,法院认定了吴伟的起诉理由——不当得利。不仅如此,法院还责令陈霞必须退还17万元给对方。
这些钱都是吴伟心甘情愿给自己的,为什么分手以后,变成了不当得利?
陈霞,湖北人;吴伟,萧山人。2004年,这两个年轻人因为工作原因在上海坠入爱河。吴伟非常疼爱陈霞。陈说,吴伟是那种花大钱,只为博红颜一笑的人。在两人恋爱期间,吴伟前前后后给了陈霞34万元。
钱用去了哪里?吴伟说,为她买房子、装修,还帮她还了银行卡债。陈说,这都是他心甘情愿的。
2006年底,两人因为性格不合分手。但此刻,吴伟觉得不甘心。陈霞走了,这意味着自己此前用掉的钱都打了“水漂”。
无法忍受“人财两空”的吴伟决定向陈霞追回这34万元的恋爱成本。“给我钱,都是他自愿的。”对吴的要求,陈霞断然拒绝,“而且,这些钱也不是我一个人用的,很大一部分用于双方的日常开销。有什么理由让我还?”
遭到拒绝的吴伟选择了用法律手段挽回自己的损失。从2007年12月-2009年4月,吴伟一共起诉了四次。
前两次,吴伟以“借贷纠纷”为理由提起诉讼,均被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诉讼。
2008年6月,吴伟改以“不当得利”向上海青浦法院起诉。但这次,已在杭州工作的陈霞向法院提出“属地管辖权异议”,案子最终被移到了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这一次,法院终于作出了判决。法院要求陈霞退回17万余元给吴伟。
江干区法院的判决让陈霞困惑,为何当初男友赠予的钱款属于不当得利?
昨天,此案承办法官对记者作了详细的解释。他说,不当得利在法律的举证程序来看,吴伟只需证明他付给陈霞钱款的事实即完成举证责任。而陈霞需对该款的性质提供证据证明,如果不能证明应当承担败诉的风险。
这就意味着,陈霞需要拿出当初吴伟赠予钱款的证据(法官表示,字条、录音均可为凭)。
此外,法官还特别指出,此案涉及的金额巨大。“如果只是几万元的纠纷,那么法律上可以视为于法无据,是不受法律调整的社交关系。”换句话说,就是双方在恋爱时送花、吃饭、送小礼物等日常的赠予往来,不视为不当得利。
对于这34万元的认定,法院的判决书明确表明:在双方都无法证明的情况下,应当考虑获益方占有该款项的有因性(有合理原因的意思),仅凭双方具有恋爱、同居关系等事实就推定该款属于赠予,显然难以令人信服。
为什么判令退还一半?法官表示,考虑到吴、陈二人在同居期间,生活上均为对方尽了各自的义务,而且从法律上来说同居关系的解体,是无所谓谁存在过错的。因此,被告陈霞可以不全额返还。
法官特别提醒说,恋爱中男女对于相互赠予的财物最好留有凭据,以此避免同类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