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实施(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为当前食品安全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该法对原先实施的《食品卫生法》作出了诸多改动,加大处罚力度、废除免检产品、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等是新法的亮点。新法强调食品观念和监管方式的改变,确立食品生产经营业主为第一责任人以及社会监督。新法理顺食品监管体系,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实施“农产品到餐桌”的全程监管,无一不让食品更加“安全”。
加大处罚力度
《食品安全法》加大了处罚力度,消费者若购到“问题食品”,对生产者将原先的最高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数额提高为货值金额的10倍。提高了违法的经济成本和机会成本,并起到震慑作用。
按《食品安全法》规定,除了要没收违法所得,如果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两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废除免检产品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建立食品质量安全抽样检验制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这样既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也有利于保证检验工作的客观和公正。废除免检制度,有利于企业诚信构建,也将提升消费者的信心。
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
工业化食品生产的一个显著特点是生产过程中普遍使用食品添加剂,以改变食品的色泽、口感,延长食品保质期等。此类添加剂易于加剧食品安全风险。《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者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要具体标明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的字样。
建立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安全法》制定的食品召回制度,具体细分为食品生产者主动召回和监管部门强制召回两种。生产者主动召回,强调食品生产者是保障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并要求企业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食品生产者若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上市销售的食品,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向上级汇报。如果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召回或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相关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停止经营。
食品安全标准统一
此前,食品标准由国家食品卫生标准、国家质量标准等多个部门制定,有时会出现“打架”的现象,容易让食品生产企业无所适从。此法要求对食品标准进行整合,统一为食品安全标准,由卫生部制定,将杜绝执法部门法出多门、各自为政现象。